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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沟通之维

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沟通之维


梁平


【摘要】肇始于社会变革所产生的利益多元,致使旧有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多元社会环境中捉襟见肘。鉴于此,从新的视角审视纠纷解决机制尤为必要。纠纷的产生和解决与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以当事人心理秩序衡平假设为基础,探究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动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建构思路和意义。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心理需求;沟通
【全文】
  

  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1],这昭示着我国司法改革在强化法院审判职能的同时,立足于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以实现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求的有机统一。当事人的需求大体上可分为经济需求和心理需求两个层面,经济需求是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动因,同时也意味着心理需求的失衡,而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表明经济需求的基本满足,其潜在动因则是双方心理秩序的有效修复。


  

  一、纠纷发生与心理秩序失衡


  

  (一)心理秩序衡平之假设


  

  秩序,按中国传统之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秩序也作秩叙,或作次序,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按现代解释,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1}。心理秩序,是一个人的心理在一段时期内保持某种常度的状态。在正常情况下,人的心理活动与既定的时间、空间等相协调,因此人的心理总是积极乐观并有助于控制其行为向既定的方向发展。假定这种状态下,人的心理需求是渐进的,那么外在的时间、空间等事物不仅能够完全满足此时的心理需求,而且不断产生着有利于促进心理需求更大限度获得满足的外在因素。比如邻里关系的形成,各方在无心理对抗状态下由相识到融洽相处以及感情不断升华;比如发起人与入伙人的经济需求正好能够得到互补的合作式谈判,由于某种方案完全符合双方的经济需求,所以在谈判进行中双方的心理需求也不断得到满足,最终顺利地实现合作等等。因这种心理需求主要依赖于外在的时空因素,可以称为外因主导型心理需求。相应地,外在的时空因素(包括对方当事人)构成了对当事人心理需求的“供给”。换言之,事物的发展持续性地沿着当事人的愿望方向发展,能够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要。另一种情况是内因主导型心理需求,主要受到当事人性格等自身因素的影响,比如自信、开朗等等,其“供给”主要源于自身心理调控。


  

  心理需求与供给构成的秩序,即心理秩序,也可大致分为外因主导型和内因主导型。从广义上讲,在常态下由于人的心理几乎不受外在因素的消极干扰,因此心理需求与供给总是保持瞬间的平衡状态,并且不断展现出潜在的并行渐进趋势,这种恰好状态即为心理秩序之衡平。根据意识的相互作用,外因主导型心理秩序又可分为单向意志施加型和多向意志作用型。如果人们之间不发生交往,则意志作用是单向的,即人将周围的自然环境作为客体单向施加意志,尽管也会经常出现心理需求达不到满足的情况,但不会产生由“多向意志作用”的心理对抗,因此通过自身心理调控能够尽快恢复心理秩序衡平,比如改造自然未达到预期目的、独立进行的科研结果不理想等等,即属单向意志施加型,与内因主导型的调控机制几近相同。然而,人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人际交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因多向意志作用而维系的心理秩序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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