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综合前文的分析,可以认为,在解决产品整合是否构成非法搭售的问题上,合适的标准就是有利于创新的标准。但这是对传统标准的进一步拓展和补充,而非颠覆与重构。实际上,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现象,任何单一的标准都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我们需要的是多一种思考的角度。从这一观点出发,实际上还能够进一步思考知识产权法和
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IBM案和微软案都涉及到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冲突”——以知识产权为抗辩的理由。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法和
反垄断法的确有冲突。[22]知识产权为了激励创新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而
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消除垄断。但是,如果转换了观察的角度,其实我们发现,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多的互补性,[23]知识产权法和
反垄断法都被视为激励创新和有利消费者福利。[24]因为从根本上讲,知识产权法赋予的“垄断性”地位也是为了鼓励创新,如果发生法律上的冲突,那么遵从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一种最好的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李剑(1976-),男,重庆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注释】
按照产品的结合程度,可以将搭售区分为合约型搭售和技术型搭售。合约型搭售是通过直接的合同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搭售。这种搭售的认定一般比较容易。譬如,消费者到商店买电视时被要求同时购买电饭煲。合约型搭售是传统搭售理论中分析得最多也最为详细的部分,其在对搭售基本原理的说明上非常具有代表性。技术型搭售与普通的合约型搭售不一样的地方主要在于,技术型搭售是将两个原本独立的产品通过技术的手段结合到了一起,而非简单地利用合同的方式将二者一起出售。例如,将MP3的功能结合到手机中,成为可以听音乐的手机。
郑茜纯:《搭售行为之分析》,中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年,第35页。
See Robin Cooper Feldman, Defensive Leveraging in Antitrust, 87 George. L. J. (1999).
See 298 U.S. 131(1936)
See 332 U.S. 392(1947)
See 356 U.S.1(1958)
See 371 U.S.38(1962)
See Marco Iansiti and Roy Levien, The Keystone Advantage: What the New Dynamics of Business Ecosystems Mean for Strategy, Innovation, and Sustainability , Harvard Business (2004).
See David S. Evans, Michael A. Salinger, Why Do Firms Bundle and Tie? Evidence from Competitive Markets and Implications for Tying Law, 22 Yale J Reg
O''Connor法官在Jefferson Parish案的判决中就认为,搭售规则和产品一体化有关联。如果将两个产品捆绑是非法的,那么销售者就有动力将捆在一起的两个产品成为一个一体化产品。O''Connor''法官的意见暗示了搭售规则创造了这一激励的事实。(see Lynn H. Pasahow,Emerging Issues And Principles After HYDE: Tying And The Single-Product Issue,Antitrust Law Journal,(1985))
对于搭售案件的处理,尽管有越来越明显的趋势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但对其的要求仍然非常严格,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参见李剑:《搭售理论的经济学与法学回顾》,《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