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统判断规则的拓展:促进创新
在判断IBM案和微软案是否依然适用一般的判断标准时,我们应当审视一下这两个案件与通常的案件相比特点在什么地方。
首先,IBM和微软的涉案产品都是基础性的产品。以微软的窗口软件为例,系统软件提供的功能让其它的软件开发商能够开发他们自己的软件,通过对这一平台功能的应用来实现更多的功能。如个人计算机、游戏机以及手提电话,都是在平台软件上运行的。软件开发商在平台软件下聚集,获得基础系统服务,而不需要自己建立具有类似功能的系统来配合自己的应用软件。例如,如果一个软件开发商想开发一个图形用户接口的应用软件,开发商可以采用基础性的系统软件来提供这些功能。因此,软件开发商可以集中精力于增加产品特性和功能,而不需要“重新发明车轮”。这可以极大的减少编写应用软件的成本和时间,因为只需要对更少的软件进行设计、开发和测试。通用的软件平台的存在还相当于提供了一套标准,使得软件开发商能够容易地编写应用软件,在任何制造商提供的硬件上都可以运行,只要安装了平台软件就可以推动应用软件和外围设备之间的运行。如果没有这一平台,软件开发商就需要为他们的应用软件编写不同的版本在不同的硬件上运行。因此,任何为微软的窗口编写的软件可以在数以千计的不同品牌的个人计算机上运行,只要他们在销售时安装了窗口。第三方的开发商和消费者都因该平台而受益。
尽管存在一些差别,IBM案件中的问题也是一样的。IBM公司作为个人计算机的发明者,提供了最为基本的平台,其它的兼容设备生产商都要以这一平台为基础进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其产品要以符合IBM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为标准(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IBM在个人计算机上的这一地位已经消解)。因此,产品的基础性无疑在这两个案件中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基础性产品具有行业标准的功能。
其次,产品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一个消费者从对产品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不仅依赖于他消费的数量,还依赖于有多少其它的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或者说整个消费量。这就是网络效应。由于IBM公司和微软公司的产品的特定,其提供的基础产品和应用性产品之间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以软件产业为例,典型的方式是,新功能最初作为应用软件被开发出来,并作为和操作系统相区分的产品予以提供。过上一段时间,为了丰富应用软件的应用范围,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要求操作系统的出卖方开发出新的引擎,将这一功能作为平台的一部分。1994年后期,Netscape发布Navigator,非常成功。随后Netscape将浏览器作为应用软件不断地推出,让不同版本的浏览器可以在不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下运行。微软最初发布IE是在1995年,其绝大部分类似于应用软件。但是,2年后微软投入大量的资源,将IE的功能分解为一系列的软件,然后这些IE组件反过来成为后续版本的窗口的一部分。并且,软件和硬件之间也存在相互的促进。软件和硬件的开发商都对平台软件的新功能有持续的需求,从而可以在他们自己的产品上发展出新的功能。这一对整合新功能的需求受到其它方面的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发展的推动,例如功能强大的微处理器的发展,内存价格的持续下降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当微处理器变得更强大时,操作系统能够提供很多新的功能,如更丰富的图像或者处理动画的能力等。因此,网络效应的存在让提供“平台”功能的产品占据了相当大的优势和一般的搭售案件相比,其传递垄断力量的能力也将随网络效应而得到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