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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杠杆作用

  
  在著名的微软案件中,微软公司就是通过将其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视窗操作系统搭售IE浏览器,利用了网络效应来获取市场的优势地位,从而实际地发挥了杠杆作用——将其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力量传递到了浏览器市场,从而占据浏览器市场的垄断地位。尽管现在微软提供的浏览器仍然是免费的,但无法排除其在以后不进行收费。因为在网络效应下,一个消费者从产品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不仅依赖于他消费的数量,还依赖于有多少其他的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或者说整个消费量。经典的例子是电话服务:对每一个单独的电话使用者而言,价值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而增加,因为新增加的人数让每一个使用者能和更多的人通话。电话用户形成一个“网络”,其规模取决于用户的数量,消费者从增加的网络规模中获得的收益被称为“网络效应”。[38]如果通过杠杆作用,使得厂商能够借助一个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获得另一个市场的网络效应,即便短期内不能实现“两个市场的垄断利润”,也可以在未来得到更多的利益。因为竞争对手如果被排斥在“网络”之外,就需要自己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构建这样一个“网络”,或者支付成本来使用这一“网络”,而这至少会造成其获利能力的下降,压缩其参与价格竞争的空间。

  
  传统杠杆作用往往只看到通过杠杆作用,厂商直接延伸了垄断力量,并将讨论集中在这种垄断力量延伸之后可能获得的直接的垄断利润,而忽略了垄断力量延伸之后对整个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的影响。而RRC理论的分析框架视野更为开阔,和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更为吻合。因此,从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的角度来认识和充实杠杆作用,更能理解垄断力量的传递对竞争的效果。

  
  四、结语

  
  杠杆作用是搭售违法性认定的核心理论之一,并几乎是早期美国的搭售案件判决的唯一考察因素。杠杆作用强调垄断者可以通过搭售的形式将一个市场上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个市场上,从而造成两个市场都被垄断者垄断的局面,因此,在司法判决中,搭售被认定是违法的。但传统意义上的杠杆作用严格说来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支持,更多依靠的是经验法则,这不仅使得以杠杆作用判决的搭售案件倍受争议,也没有考虑到企业可能实施的市场策略的多样性,以及这些策略会带来的实际效果。芝加哥学派通过经济模型的构建解释了杠杆作用不能直接带来更高的垄断利润——虽然其替代性的解释并不完美,但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无疑充实了杠杆作用。当我们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角度来认识杠杆作用时,我们看到杠杆作用的确是成立的。而且,杠杆作用的显现并不仅仅限制在搭售领域,包括掠夺性定价、独家销售等领域都有可能。也就是说,杠杆作用可以不作为直接获得更高垄断利润的工具,但其作为长远市场策略的一个部分而加以运用去追求长期的利润则无疑是可行。因此,在策略行为的视角下,杠杆作用展现了更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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