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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扣划代发工资让银行为难

  
  第三,按月协助扣划还可能引发其他风险或问题。即使不考虑前述法律风险,按月协助扣划还将引发银行操作上的风险,并可能带来社会问题。就本案而言,某乳业公司某一个月向王某是否发放工资、发放多少,或者现金发放,银行均无权决定;代发工资账户未被冻结,而银行已实现通存通兑、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扣划银行在时空上均无法控制王某支取或转移账户内资金;王某有权更换代发工资账户,而银行无权告知法院王某已更换账户,更无权擅自从更换后的账户中协助扣划存款;在《代发工资协议》解除、期限届满不再续签或王某与本乳业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将可能不再有工资进入代发工资账户。这些均使银行面临无法扣划或不能全额扣划的操作风险。如果扣划后的资金不足以维持王某及其家庭生活的,那么银行将涉嫌违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能会带来社会问题及受到舆论谴责。

  
  第四,将某乳业公司列为协助扣划主体,更符合立法精神,也便于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在本案中,工资被代发或发放前,表现为王某在某乳业公司的收入尚未支取。因此,由某乳业公司负责协助扣留或提取,符合该条规定精神,不会引发法律风险。

  
  案例启示

  
  首先,建议启动立法工作。在法律规定出台前,最为可行的方法为: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综合银行、社会等各方面意见,拟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使银行协助予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被执行人与银行或银行与法院之间产生纠纷或矛盾。同时,要规范法院的创新活动,明确创新的责任分配规则。

  
  其次,银行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积极与法院沟通,力争让法院变更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为协助扣划主体。如法院不同意变更的,建议一方面要积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要向法院说明在现有条件下协助扣划可能存在操作上的风险,并记录在协助通知书的回执上,以免招致法院认为协助不当而给予处罚。

  
  最后,因迫不得已协助扣划的,要认真对待,尽心关注用人单位代发工资时间,尽量在第一时间协助扣划代发工资账户中的存款,如未能成功扣划的,要注明原因并及时告知法院。当然,银行也不能放弃继续解释与说服工作,争取让法院终止对银行协助扣划的要求,并变更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为协助扣划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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