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扣划代发工资让银行为难
陈福录
【全文】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乳业有限公司职工。该乳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代发工资协议》。半年后,王某因借款纠纷,被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张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法院向银行下达协助扣划个人存款通知书,内容为:你行应每月从王某代发工资账户中提取1000元人民币金额至法院××××××账户,直至5万元人民币执行金额扣满为止。并附扣划裁定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案例评析
代发工资是指银行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用人单位向其职工发放工资、福利费等劳动报酬。在《代发工资协议》有效期内,银行一般每月代用人单位向其职工发放工资一次。一经代发成功,工资才能转化为劳动者银行存款。可能正是基于执行的便利需要,法院也搭便车,要求银行按月协助扣划代发工资。然而,法院这一做法让银行协助予否左右为难:如予以协助的,却担心无明文规定而被客户诉至法院;如不予协助的,拒绝的法律依据又不充分,担心会被法院处罚。就此,笔者的看法是:
第一,协助扣划有悖相关立法本意。中国目前尚无法院一次性下达通知书而银行可多次协助扣划存款的明文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
1条第三款规定,如对法院提交材料及其内容审查无误的,银行“应当立即”协助扣划。这里的“立即”似有一次性的立法本意。而在本案中,银行协助扣划次数则需50次,显然,有悖协助扣划存款的立法本意。
第二,银行不能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上述《通知》等现有规定分析,法院下达协助扣划通知书时,预扣划的应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换言之,银行不能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尚未转化为存款的工资收入。然而,本案法院下达协助扣划通知书时,王某至少有49次已有或将会有的工资收入,尚未转化为银行存款。是否能转化为存款,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至少存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某乳业公司将不再向王某发放工资的可能性。因此,银行按月协助扣划,将涉嫌扣划王某工资收入,违背协助扣划存款的现有规定精神,也存在协助扣划无法再实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