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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访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一个地方官员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的集权体制下,上访是公民不得不以代价极为高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本来便不存在是否“越级”、“合法”或“正常”一说。难道一部条例就有权规定什么是“越级”吗?难道一部法律就有权限制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和言论自由吗?即便个别访民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也至多只是有损某些政府部门的“形象”,对于中国社会究竟产生了什么大不了的危害呢?和各地政府侵犯访民权利造成的大量悲剧性后果相比,即便无理上访对政府产生的困扰也是微不足道的。现在不集中力量从根子上解决产生上访以及严重侵犯访民人权的制度问题,却还要在法律文本上绕弯子、做文章,而法律再怎么修也只是在琢磨如何更有效地对付访民、如何“规范”(也就是限制)上访、如何界定“终结”、“越级”、“非正常上访”这些站在管理者立场上自说自话的法律概念;至于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访民的问题,却只能说些便民利民的空话,请问这不是忽悠又是什么呢?这是为什么我一直不看好《信访条例》的修改。新条例施行五年,上访数量和激烈程度不降反升便足以表明,上访不是一个修改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把希望寄托在制定更新更好的法,一开始就把“宝”押错了地方。即便以后再升级为《信访法》,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完善、更先进,一定还是重蹈《信访条例》的覆辙。


  

  由于信访制度解决问题的速度永远赶不上制度产生问题的速度,靠完善信访来根治上访显然是行不通的。要根除中国的上访现象,必须将社会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不是让百姓“上访”官员,而是让官员为了争取选票而“下访”百姓。当然,在目前自上而下的官治积重难返、自下而上的民治一时难以建立的情况下,信访不失为政府了解民情并解决部分社会矛盾一个渠道,完善信访制度确实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要实现这个目标,与其盼望中央制定更完善的信访立法,不如期待地方制度创新。目前沈阳和江苏淮安等地的信访制度创新都是在现有法规框架下进行的,譬如沈阳对“终结信访事项”采取公开评议的“答辩”方式,邀请访民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一起参加;淮安则采取阳光信访和权力下放模式,力求地方问题当地解决,而这些改革举措都不和现行信访立法相抵触。事实上,由于各地情况和需要都不同,信访制度的具体设计没有必要全国统一,各地尽可以为自己量身定做最有效解决当地问题的信访程序。如果苛求中央规定统一的信访程序,那么难免会束缚某些地方锐意进取的手脚,而那些习惯了阳奉阴违的地方则将依旧无动于衷、无所作为,甚至变本加厉地迫害和自己“过不去”的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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