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是指行政管理中的一切实体法律规则,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实体法不同,后者与行政诉讼法相对应,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与公民的行政实体权利密切相关,是对公民行政实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构成上看,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应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各类行政管理都有关的实体法规范,如《行政合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另一部分是与部门管理有关的实体法,如《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由于公民的行政实体权利很多,实现各类权利的途径不同,加之确保这些权利实现的(即行政管理过程)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而很难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典。实践中,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是由多种法律、法规构成。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过去没有树立在行政上以公民为本的思想,因而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大多从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从保障公民行政权益实现的角度来制定,管理色彩很浓。这种状况有待改变。至于行政过程中实体法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尚须进一步研究。
4.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是对其合法权益受不法行政侵害的公民提供补救的法,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5]以及《国家赔偿法》等。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相比,行政救济法更侧重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前三类法律则侧重于对公民应享有的行政权益的确认及有关制度的建立,两者相辅相成,但又不能相互取代。
从其内容看,行政救济法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即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撤销违法行为,赔偿公民所受的实际损害而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法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诉讼的范围过窄,国家赔偿的程度较低等,要真正发挥行政救济法的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待于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