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证公民的行政权益这一目的出发来设计,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应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主要解决行政组织对内或对外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从应然状态看,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政组织的权限,即确定行政权的范围(包括对某类事务的管辖权和对某类事务进行管理时的具体权限)和行政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力。第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及相互关系,即通过行政组织立法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权限并互相制约,以确保中央的宏观调控以及地方的自我发展。第三,行政机关的设置,为确保行政机关设置的合理性,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应通过制定行政机关设置法来加以规范,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上宜由地方各级人代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中央只是在整体规模上加以控制。第四,行政编制管理制度,主要确定行政机构、人员规模;各类机构及人员的比例以及管理层次等。第五,公务员管理制度,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任免、培训、晋升、奖惩、退休退职等。第六,对外行政管理的主体形式,包括行政机关对外管理的资格要件、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
从上述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可以看出,行政组织法与公民的行政权益是密切相关的。首先,公务员制度与公民的行政参与权密切相关,参加公开竞争考试、进入公务员序列参与管理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需要公务员制度予以保障;第二,行政组织的整体规模决定了公民负担的大小,整体规模越大,公民的税收负担就越重;第三,行政权限的大小应由公民的行政权益来决定,行政权限不能膨胀以致损害行政权益或妨碍公民行使权利;第四,行政机关的合理设置、行政权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外管理主体形式的规范化、统一化,有利于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护;第五,行政组织法所追求的效益之一即提高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公民的行政权益。一个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盛行的政府不可能增进而只可能损害公民的利益。
行政组织法涉及的内容很多,不是一两部法律就能全部包括,因而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组织法体系。具体地说,行政组织立法包含这样几个层次:第一级立法,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确定行政组织法定原则、中央与地方分权原则等,并对行政组织的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第二级立法,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权限。这一层级的行政组织立法还应包括公务员法。第三级立法,制定中央各行政机关设置法,明确各行政机关的任务、主管事项、权限、内部主要机构的设置等;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行政编制的范围、编制规模及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