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权限的确认相联系的是对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保障,这里既要授予行政机关有效的管理手段,又要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以切实保障公民行政权益的实现。
3.控制行政权
控制行政权是实现行政法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权本身具有双重性,既是确保公民行政权益实现的需要,又很容易被滥用,以致侵害公民的行政权益。因此,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又需要对其进行控制。至于控权的范围,控权论者大多强调对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主要是对外管理的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规范和控制,对行政权力活动的规范和控制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从行政法的目的出发,这种控权范围仍存不足:第一,控权应当是对行政权的全面规范和控制,而不应有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之分,控权论常常将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排除在控权之外,这是值得商榷的。行政机关的非理性设置、行政权的非科学化分配、职权不清、职责不明,机构人员整体规模失控,不仅大大加重了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滋生官僚主义,这严重地损害了公民的行政权益,与行政法的目的是不相一致的。因此,对行政组织内部的规控也是行政法的重要任务之一。第二,对行政权的控制既要从实体方面着手,如规定行使权力的规则、条件,也要注重运用行政程序予以规范,但控权论者大多以实体规制为主线,很少展开对行政程序的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现行政法目的的过程中,控权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但绝不是唯一的,过分强调控权,往往会牺牲效率,并忽略对与公民行政权益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如行政合同制度、行政指导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等。
上述三种手段既相互联系(如行政权限的确定取决于行政权益的宽窄,反过来,行政权限又影响到控权的范围),又各自具有独立的意义,不能相互取代,三者都是实现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手段。
三、关于行政法的体系
行政法体系是指由各类不同的行政法规范构成的行政法整体框架。从现有的行政法规范来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规范,如《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过程中的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等;行政救济法规范,如《行政诉讼法》。就其行政法规范的总体内容来看,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行政法体系的轮廓不清,走向不明。行政法规范分散、零乱、重复、交叉,存在的问题较多。第二,行政法规范整体没有确立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表现在:确认和保护公民行政权益的规定较少,而规定公民义务的规范很多;对公民的行政程序权利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公民的行政权益也没有得到立法的肯定。第三,行政法体系很不完整,行政组织法很不完备,行政程序法也相当薄弱,许多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如行政合同制度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如我国恢复法制建设的时间不长,行政法方面欠债太多,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制定完备的行政法体系,但这与对行政法的目的认识不清有很大关系。无可置疑,行政法体系的构筑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导向的,目的模糊自然不可能引导出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充实、轮廓清晰的行政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