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级职能再认识(下)

  

  (三)审查式上诉审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权限


  

  采苏联法理定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之审级职能,盖因现行法立法精神所致,法系意识使然。是故,我国审查式上诉审之建立,必涉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第151条、第153条相关上诉法院权限条款之改正,具体析述如下。


  

  1.关于第151条的修改。本条旨在划定上诉法院的具体审级职能,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条虽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之审判监督理论为据,并明确上诉法院对原判采审查方式进行审判监督,但没有明确审查的具体范围。有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究竟是对上诉请求本身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还是对被上诉的原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抑或二者兼有?于学理上存有所谓的当事人主义“上诉请求范围审查说”和职权主义的“全面审查说”。[37]查上诉审依审理对象不同,有续审制、覆审制及事后审制之划分。[38]“全面审查说”类似覆审制,“上诉请求范围审查说”类似续审制及事后审制。由于立法不明,学理解释不一,司法解释暧昧,[39]故导致实务中多采同于一审方式审理上诉案件,重复一审“劳作”,进而从实质上消解了上诉法院之具体审级职能。本文以为,我国民事上诉法院之具体审级职能,可结合苏联法相关经验定之。


  

  建议条文:“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目的及上诉理由有关的一审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上诉期间提出的补充材料,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对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上诉的一审裁定的审查,准用上款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关于第153条的修改。本条有关上诉法院审理权限的规定,在内容上几乎同于苏联法,但在个别方面突破了苏联法理,本文建议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对153条(一)照原文保留,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对153条(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修改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并且无须二审调查新证据的,依法改判;”修改理由是,二审法院不重复一审认定事实活动,只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有无根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的,上级法院则应当从维护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立场予以纠正。此乃借鉴苏联法理所定,既符合审判监督理论,也体现司法便民精神。例如,《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305条(4)规定“如果案件无须收集证据或对证据进行补充审查,案件已由第一审法院全部和正确查清,但在适用实体法规范上发生了错误,则变更原判决或作出新判决,而不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


  

  对153条(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修改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判决结果与认定事实不符合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项修改重点在于删除原条文中有关“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同时增加“判决结果与认定事实不符合的”情形为裁定撤销原判决的理由。其修改理由是,删除上级人民法院自行查清事实后对原判径行改判的规定,旨在突出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发挥一审法院的事实审功能,避免上诉审重复一审之“劳作”。增加“判决结果与认定事实不符合的”情形为撤销原判决的理由,一是防止二审法院以“判决结果与认定事实不符合”对原判径行改判;二是明确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是依法审查一审判决有无根据和是否合法,以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加强一审法院的审判责任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