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级职能再认识(下)
陈刚
【摘要】我国民事上诉审是参照苏联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本应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并据此定位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但因受诸般历史事情影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的此种职能至今未得到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现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献,重述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查式上诉审的审级职能及设计原理,应可资立法者、学界讨论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时参考。
【关键词】上诉审;审级关系;审级职能;审判监督
【全文】
三、蓝本:苏联民事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
按照苏联法的解释,民事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是对原判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以审查方式进行审判监督,“54法院法”学习苏联法经验也确定了审查式上诉审之思想。但是,这种上诉审制度并未因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推奉而一路前行,相反,它却因后来的各般事情之影响而被尘封至今。从法系意识上分析,今天我们是否通过证明“54法院法”审查式上诉审之设计就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制框架下再现此种上诉审职能呢?抑或克服当下因上诉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审判活动所造成的诸多不适应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54法院法”虽引入了苏联法上的审查式上诉审之思想以及相关的四级二审制、人民陪审制、审判监督制度等,但没有全般引进此种上诉审得以顺利运行不可或缺的其他核心诉讼制度。需要指出,这些核心诉讼制度之缺位,不仅是造成“54法院法”审查式上诉审设计思想难以践行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诸般不适应问题“剪不断、理还乱”的重要原因。
如前所述,苏联民事上诉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以对一审及事实审裁判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审。苏联学者认为,这种审查式上诉审是诉讼便民和诉讼民主的体现及贯彻,法理上有别于任何西方国家,其确切含义是上级法院不再重新审判案件实体问题,而是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两个方面全面检查及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如果发现一审裁判不合法或缺乏根据,则以裁定方式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无须像西方发达国家上诉审法院那样作出终局判决。(25)这里的全面审查,是指二审法院既要认真审查一审法院是否调查和查明了全部案情,其判决是否以现有案件材料为根据,是否符合法律;也要根据自己主动调取或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的补充材料审查原判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
审查式上诉法理形成于苏俄民事诉讼诞生初期,是时,一审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依照控诉审(апелляционная инстанция)提出上诉,但可以要求上级法院(而不是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在这里,本来并不存在俄语中的上诉(обжалование)和上诉法院的概念。但由于必须对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的行为给出概念,以及对上级法院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及有无根据给出“说法”,所以就借用了沙俄时期的“кассация”一词加以表示。“кассация”在俄语中是指破毁、毁弃的意思,我国学者在引进苏联法时,通常将其译成“上诉”,因此也就出现了类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表述,而确切的表述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破弃”。[26]
苏联法明确规定了第二审法院的审级权限,[27]即上级法院根据审查原判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的结论,对原判作出维持、撤销和变更的裁定。裁定的具体情形包括:第一,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认为原判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符合客观真实的,抑或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须以裁定维持其效力(对原判不予破弃)。第二,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更审。二审法院通过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原判不合法或没有根据的,则以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按照苏联学者的解释,判决不合法是指原判错误适用法律或违反了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没有根据是指原判不符合案件真实情况。第三,撤销原判,终止诉讼或决定不予受理本案。按照苏联法的规定,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包括二审法院)如果发现有使诉讼全然不能再继续之情形,可以不对案件为实体判决,而以终止诉讼或不予审理之方式终止案件审理。第四,变更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实体法律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不将案件发回更审,而以裁定变更原判。按照苏联法规定,上级法院仅在案件事实十分清楚且无须再行收集、补充、调查证据的条件下,才可以变更原判。需要指出,苏联上诉法院不就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其仅就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且无权引用原审未确认的情况或新的案件材料变更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