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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经历数次的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在部门的设定方面已经较为合理,从整体上来看,中央政府基于财政以及一些需要政府信赖的事务考虑,依旧承担着一定的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福利提供职能。例如,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以及一些大型工程的建设与实施,一些重大的国际扶贫项目的承担等等。因此,同其他部门改革一样,这往往是“运动式”的变革,缺乏整体上长期的规划及其设计。这也是今后行政组织法完善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2. 地方行政组织承担的行政任务


  

  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治理作为实现善治目标所采取的一种新型理念与制度,为许多学者与改革实践者所倡导。研究人员还发现,中央政府将行政与公共事务管理权下放至地方或者转移给民营机构、非营利组织,原因还在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行政管理与财政能力都相对较弱,缺乏必要的人力与财力支持其战略发展。因此,中央政府也必然通过分权化治理的结构,通过向地方分权的方式,实现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提供。[14]在给付行政领域更是如此。例如,在德国战后,地方政府机关成为了福利政策的主要实施机构。地方在城市规划、交通、住房津贴,以及社会福利和教育方面的职责幅度增加。即使在英国,也是如此,大量的地方政府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共设施提供以及社会福利职能。[15]


  

  在我国,从客观需要来看,由于现代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加,随着现代公共事务的不断增加,一些专业性或者更适合地方执行的任务已转由地方执行。同时,在给付行政领域,由于往往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预算以及财政分配,因此为了缓解过多的财政压力,更多的事务也被转移到地方政府来执行。例如,在我国,大部分国营特困企业的职工集中在地方,相应的县级与乡镇级在大量的教育、医疗、贫困者的福利、公共项目等方面承担着大量的职能。因而,在这个过程中,地方基层自治组织开始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很多给付制度与这些部门之间原本就具有法律上的关联。例如,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这些均表明地方在承担给付行政职能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我国并非分权制也并非联邦制国家,但在地方行政组织的建设方面仍可以吸收某些联邦制国家地方治理的经验。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以给付行政为重心,地方政府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而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也开始出现以相关的行政事务为中心来调整行政组织类型的情形。这其中,直接关涉到给付行政的质量与提供程度的问题即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是因为,对于给付行政而言,它往往直接关联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其中相关的资金分配是最为现实的要素之一。因而,财政分配体系的变革对于中央与地方行政组织实现行政任务,尤其是给付功能的实现而言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自1994年税务改革以来,中央向省级政府进行的转移支付比例大幅度提高,但仍不足以弥合相关的开支责任和税收资源间的落差。因此,从给付行政的实现来看,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当在与公民密切相关的给付领域增加投入,例如,社会保险、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以此,中央及地方行政组织的改革才具备了关键性支持,才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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