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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权配置视野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四)探索人民陪审员使用与管理的分离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由法院会同司法局组织开展,参审活动由法院安排,工作情况由法院进行考核,年终评先选优、发放办案补助、报销差旅费均由法院全权负责。这种管理机制下,由于在人事、工作和物质保障上依附于法院,人民陪审员失去了“独立性”,“人民陪审员”一不小心成了“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所以很难期待人民陪审员独立自主地发表意见,其对法院的监督、对专职法官职业思维的矫正等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参审旨在表达普通大众的朴素法律观。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机关,像是人民陪审员的“娘家”,应对人民陪审员具有一定控制力,以保证其真正代表“人民”,而不是“人民法院”。现实中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活动的掌控能力相对较弱。人民陪审员选任阶段,人大常委会通常仅对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疏于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能力和政治标准的把关,其“任命”行为是消极、被动的。人大常委会通常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临时检查、重要活动领导指示等形式对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尽管对法院落实陪审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制约作用,但目前的监督侧重整体性,难以到达个体的人民陪审员。

  
  完善人民陪审员职权管理,应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的定位,在法院和人大之间合理分配任免、使用、管理等职权。笔者建议将人民陪审员全面交由人大常委会管理。选任阶段,保持现有方式不变,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人民陪审员的吸纳范围应该扩大。人民陪审员名单置于人大常委会,法院在需要使用人民陪审员时,通知人大联络部门立案日期和案由,由其抽选合适人选参加庭审。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将人民陪审员的表现情况反馈到人大常委会。法院认为人民陪审员有严重的审判作风问题等不适合继续履职的情形时,有权建议人大罢免其人民陪审员资格。人大接到法院的建议后应作出调查处理。人民陪审员的考核、评优、物质保障统一由人大负责。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力,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司法民主”的点缀,而是切切实实的人民参审,裁判不再完全由法院作出,也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基于在人事关系上、物质保障上独立于法院,因此更能挺直腰杆,独立发表意见,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结 语

  
  审判职权配置仅是观察陪审制度的角度之一,本文专注于此,没能覆盖更多方面的问题,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专业构成、参审范围等,这些事项对陪审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在审判职权这一特定视角内,本文也只是一个引子,论证远没有结束。全面的论证至少要包括不同职权配置模式下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实现可能性、社会成本和社会效果等问题。因此,尽管笔者也妄谈了一堆设想,但这只是特定视野内的临时观察结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的合理性仍要建立在全面的论证之上,并在其实践中不断生长和增强活力。

【注释】关于落实陪审制度的积极成果,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该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选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55681人,参与审理案件121万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另外,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披露,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载: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2346,2009-7-22访问。
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329页。有关对陪审制度的质疑与批评,可参见柯岚:《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不如“不陪而审”——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质疑》,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李志强、英吴旗:《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冷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8月,第13卷增刊;李政伟:《破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等式》,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五、六、八条。
张永和、于嘉川等著:《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观察》,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38页。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张永和、于嘉川等著:《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观察》,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龙宗智:《中国陪审制出路何在》,载《南方周末》2001年2月26日。
张永和、于嘉川等著:《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观察》,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如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实施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共处理违法违纪干警7人,对67件案件的32名案件承办法官追究了办案质量责任。见《绥化实施信访责任倒查制度规范法官行为》,载黑龙江新闻网,http://www.hljdaily.com.cn/xw_fljw/system/2007/08/21/010049072.shtml,2009-7-23访问。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个严禁”规定后,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案件。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核查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法院干警357人,在已经作出处理的85人中,43人被移送司法处理,24人受到党政纪处分,18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受到其他处理。见:《全国法院处理违反“五个严禁”干警85人》,在人民法院报网络版: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8132,2009-7-23访问。
王世杰、刘文鹏著:《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载《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5期。
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327页。
尽管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开座谈会、参加民主测评等方式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表达出来,但这谈不上有效的“监督”。
李政伟:《破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等式》,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
徐雪婷:《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点思考》,载《今日南国》,2008年第6期。
如陈瑞华教授主张,中国引进陪审团制度尤其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宋英辉教授则认为,在我国试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困难。内容详见秦平:《陪审团制度能否落户中国》,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26日。转引自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331页脚注
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318-320页。
如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创新审、陪、执“三位一体”的司法调解新机制,实现了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执行协理员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良性运行机制,见《屯溪法院创新审陪执“三位一体”调解机制》,载安徽法院网:http://www.ahcourt.gov.cn/gb/ahgy_2004/fyxw/sy/userobject1ai16860.html,2009-7-22访问。又如济南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发挥得好,三年陪审万件,调解结案率八成以上。刘玉庆、祁云奎:《人民陪审员成为调解结案的生力军》,载: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0659,2009-7-22访问。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是这方面的先行者,见邬凡敏、冯一文:《人民陪审员“陪执”:司法民主化实践的新探索——基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机制之“北仑模式”的实证分析》,载《宁波大学学报》,第21卷第6期。
邬凡敏、冯一文:《人民陪审员“陪执”:司法民主化实践的新探索——基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机制之“北仑模式”的实证分析》,载《宁波大学学报》,第21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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