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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权配置视野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三、失衡的权力: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现状检讨

  
  1.审判职权与其法律依据的失衡

  
  陪审制度是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的制度,属于基本司法制度的范畴,该制度涉及到国家审判权的分配和行使问题,通常在国家基本法中作出规定。但是,当前我国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陪审制度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首先,人民陪审制度缺少宪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法院行使审判权,但是其下位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法院之外的人员、非法官)可以参与审判,下位法的规定与宪法原则是矛盾和相排斥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陪审制度似乎陷入“疑似违宪”的尴尬状态。其次,有关陪审制度的具体法律规范不统一,尽管人大《决定》对陪审制度有了系统的规定,但其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很不一致,人大《决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称为“人民陪审员”,而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则称为“陪审员”。人大《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民事诉讼法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则无规定。人大《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三大诉讼法无一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尽管人大《决定》与三大诉讼法在法律位阶上同属一个层次,但由于制定机关不同,二者的效力等级还是有细微差别的。以上立法上的缺憾导致了实践中对陪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社会对陪审制度的认知度低,甚至许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一项针对公众所做的“您听说过人民陪审员吗”的调查显示,35.8%的人选择“没有听说过”,这无疑限制了陪审制度功能的发挥。[viii]

  
  2.审判职权与司法能力的失衡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且一般不具备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由于缺少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审判经验的积累,陪审员在庭审技巧、驾驭审判的能力等方面更是不可与法官同日而语。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要求人民陪审员不仅对案件事实认定,而且要对法律适用进行独立判断。在法律不健全,道德、公理裁判的年代,人民陪审员或许可以援引自己的道德标准做出富于合理性的裁判。但是在今天,人民陪审员还能否面对法律日益专门化对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事实上,纵使法官也只是按照审判庭内部分工办理固定类型的案件,因此很难期待人民陪审员这一法律外行成为办案的“多面手”。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的陪审制度根本问题,在于让非职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问题。[ix]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在知识、技能、法律思维能力上处于劣势,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很难有所作为,久而久之,其在合议庭之中处于被架空的状态,最终成为“陪衬员”。随着“陪而不审”成为一种常态,陪审的功能则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如在当前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法院和法官为了应对办案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在部分普通程序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凑合议庭”,以弥补审判力量。有些法院甚至培养出“陪审专业户”,这些陪审员长期在法院坐班,一旦有需要则加入合议庭参审,造成了年结案量甚至超过专职法官的现象。这种做法背离了陪审制度的初衷,反过来也加剧了“陪而不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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