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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权配置视野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2.审判职权的取得

  
  在我国,并非任何公民都具备参加陪审的资格、享有审判职权,现行陪审制度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程序。首先,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条件、道德水准、合适的年龄和较好的身体状况,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限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其次,人民陪审员依法定程序选任,经单位推荐或自荐后,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iii] 只有被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后,才具有参审资格,享有一定的审判职权。

  
  3.审判职权的内容

  
  人大《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据此可以判定,从审判程序看,人民陪审员具有参加庭审、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进行法庭调查、组织质证、听取法庭辩论、庭审后合议、主持调解等职权。人大《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从职权内容上看,人民陪审员享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职权。

  
  4.审判职权的行使

  
  尽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与法官“同等”(除不担任审判长外),但是在审判权的行使方式上,二者并不相同。首先,审判职权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和不连续性。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并非其自身决定,而是需要法院邀请,一个案件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也可以不邀请,即使邀请人民陪审员,也要由法院随机挑选,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审、参审哪个案件均不由己,实务中,其“审判权的取得和启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与承办法官的配合程度,取决与承办法官对他的认可度”。[iv]由于职权行使的被动性,人民陪审员参审更像打“游击”,工作不具有连续性。 其次,审判职权的行使具有依附性,处于不完满状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负责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至少有一名专职法官,而且由专职法官担任审判长,所以人民陪审员不具有在合议庭中的“指挥权”。

  
  5.审判职权的限制

  
  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首先,在合议庭内不能担任审判长;第二,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第三,为防止对与己有利害关系案件进行评判,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对其任职回避作出了规定[v];第四,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审判长相左从而占合议庭多数意见时,案件并不必然依合议庭多数意见处理,而是可依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可能会改变合议庭的多数意见,以保证判决的合理性;第五,人民陪审员怠于履职或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被依法免职[vi]。另外,各级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监督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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