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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权配置视野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审判职权配置视野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张雨梅;房鸿雷


【全文】
  
  一、问题与方法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开始施行,人民陪审制度迈入新的历史时期。从各级法院披露情况看,人大《决定》施行以来人民陪审制度得到广泛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果。[i]但是,理论界对陪审制度的质疑与争论却未因此平息;[ii]社会各界对陪审制度的认同度仍然不高,人民陪审制度只是体现司法民主的“面子工程”的观念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实务中,部分法官对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缺少热情,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难以得到落实,“陪而不审”的状况没有明显改观,并成为人民陪审制度的“顽疾”。如何结合我国司法需要,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真正焕发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方面应有的光彩,仍是当前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纵观当前各国陪审制度,都致力于实现政治和司法的双重价值,并在制度建构上,重点突出陪审制度与本国审判制度的融合。毋庸讳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建立之初,其司法功能及其实现可能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其不能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环境,使该制度长期以来仅停留于纸面上。完善人民陪审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安排,有必要将陪审的概念放在司法制度层面进行观察,将围绕“陪审”的一切行为过程视为一种实在的司法实践进行反思论证。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与职业法官一同办案,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的是“审判职权”。从权力运行角度看,陪审活动就是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的运行过程。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的享有、行使、管理状况从根本上制约了制度的运行效果。因此,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应成为研究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进路之一,遗憾的是,目前缺乏相关系统研究,本文试图从该角度作初步尝试。

  
  二、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立法配置现状

  
  1.审判职权的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源于法律的规定。人大《决定》第二条、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民诉法第四十条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等条款从不同角度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活动及职权作出了规定。其中,人大《决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该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免、使用、参审权限、物质保障等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均是陪审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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