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职权配置视野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张雨梅;房鸿雷
【全文】
一、问题与方法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开始施行,人民陪审制度迈入新的历史时期。从各级法院披露情况看,人大《决定》施行以来人民陪审制度得到广泛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果。[i]但是,理论界对陪审制度的质疑与争论却未因此平息;[ii]社会各界对陪审制度的认同度仍然不高,人民陪审制度只是体现司法民主的“面子工程”的观念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实务中,部分法官对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缺少热情,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难以得到落实,“陪而不审”的状况没有明显改观,并成为人民陪审制度的“顽疾”。如何结合我国司法需要,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真正焕发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方面应有的光彩,仍是当前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纵观当前各国陪审制度,都致力于实现政治和司法的双重价值,并在制度建构上,重点突出陪审制度与本国审判制度的融合。毋庸讳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建立之初,其司法功能及其实现可能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其不能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环境,使该制度长期以来仅停留于纸面上。完善人民陪审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安排,有必要将陪审的概念放在司法制度层面进行观察,将围绕“陪审”的一切行为过程视为一种实在的司法实践进行反思论证。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与职业法官一同办案,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的是“审判职权”。从权力运行角度看,陪审活动就是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的运行过程。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的享有、行使、管理状况从根本上制约了制度的运行效果。因此,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应成为研究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进路之一,遗憾的是,目前缺乏相关系统研究,本文试图从该角度作初步尝试。
二、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立法配置现状
1.审判职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