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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早期现代”的思想史背景及其中国问题

  

  第六、早期现代的战争与和平法。


  

  早期现代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战争与和平问题,这个时期的欧洲,各种内战、宗教战争、国家间战争,此起彼伏,频仍不绝,致使民生凋零,生灵涂炭。在早期现代,战争是一个挥不去的梦魇,诸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各国此消彼长的兴衰、宗教信仰的新旧之争、土地与商业利益的争夺、个人野心和贪欲的膨胀,等等,它们都与残酷的战争密不可分。不过,早期现代的战争与古典时代的乃至封建制时代的战争,开始发育出一个新的法理依据,那就是声称是(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或人民(国家)之间的战争。古典战争是贵族城邦国的战争(奴隶制下的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时代是领主的(封建)战争,或者是与异教徒的(宗教)战争,在早期现代,战争性质变了,蛮族入侵式的封建战争,或讨伐异教徒的宗教战争,逐渐褪色了,君主权威之所以凸显出来,是因为君主不仅作为最大的领主,而且作为国家主权的担纲者,行使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承担其合法性。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个人民与国家的战争性质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早期现代便处于这个转型的变革时代,纯粹的民族国家的人民战争是没有的,而是与宗教战争、帝国战争纠缠在一起。例如,菲利普二世的十字军东征,当然,更为惨烈的,是新教与天主教之间的战争,这种战争不单纯是国际战争,又与内战交织在一起,如英国、法国、神圣罗马帝国中连绵不断的战争,这些都与三个新教的改革之后所产生的整个欧洲格局的变化及其中所渗透的世俗的政治利益、土地与商业利益扭结在一起,信仰、商业、特权、军事,等等,这是一个天下大乱斗时代,和平短暂而美好,战争总是连绵而残酷。在早期现代,大思想家都面临着战争的困扰,都企图构建克服战争的和平图景。因此,自然法、宪政制度、均势原则、国际条约等成为构建现代社会的一系列新的国内与国际的法权准则。其中最典型的,有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可以说都是国际法的经典著作。我为什么把一些政治学的著作视为国际法著作,这与早期现代的时代背景有关,当时这些大思想家们都具有世界的眼光。没有一个稳定的国内秩序,如何塑造国际秩序?而且,当时的民族国家还处在发育的初期,又与现代的帝国形态纠缠在一起,围绕着一个核心的民族国家,其周边又有其势力范围,形成了不同的帝国谱系。在早期现代那里,这样一个现代政治虽然具有民族国家的主权特性,但操纵国际秩序的,又都是旧的贵族政治的礼仪准则,外交条约的缔结、国王婚姻的缔结与变迁等等,就可以改变国家构建的过程与边界。所以,这种战争与和平贯穿下的现代政治与被封建制束缚下的人民大众是没有关联的,是在它们之上的政治游戏规则。人民对此并不关注。人民关心的不过是其所从属的领主以及其封建权利的变革。所谓现代国家公民的普遍权利和责任等等,则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逐渐产生的。在十九世纪之前,人民在国家、国际政治的格局中是没有任何地位的,也没有这方面的诉求。所以,早期现代的政治基本上是在宗教、贵族、君主三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力量与利益的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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