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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犯罪化的司法路径

  

  2.通过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调解或当事人的和解及撤回起诉实现非犯罪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进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因此,对于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不论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还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法院都可以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撤销案件,不再追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通常是一些涉及亲属、朋友和左邻右舍之间的日常纠纷,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圈”当中,若当事人之间能达成和解,则可以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避免冲突的激化和升级,有利于维护社区的和睦与和谐。同时,当事人的和解还能避免国家启动审判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并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时,应本着维护社会和谐之理念,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把自诉案件的和解非罪化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首选目标。


  

  3.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犯罪化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理念,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即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审判阶段,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和解。关于公诉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的范围不限于自诉案件,一切刑事案件基本上都可以适用和解;除了罪大恶极没有任何和解余地或者不具备和解条件的部分案件,和解范围可扩大到大多数案件,甚至包括非常严重的犯罪{9}5。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为了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积极效应,创建和谐司法,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免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没有达成和解,而到了审判阶段后,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同时被告人也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有和解愿望的情形。对于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如果双方的和解系自愿达成且不违背公平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不用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当然,为保证和解非犯罪化的正当性与司法的权威性,对这类案件的范围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和解,主要包括未成年犯罪、在校大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弱势群体犯罪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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