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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犯罪化的司法路径

  

  4.通过暂缓起诉实现非犯罪化


  

  暂缓起诉,即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涉嫌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范,规定一定的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暂缓起诉的情形,期间届满后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17}。目前,世界上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比较典型的有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18}。暂缓起诉作为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一个缓冲带,能有效弥补二者的不足,发挥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于暂缓起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案件范围。为了与酌定不起诉、和解起诉等有所区别,可以适当放宽暂缓起诉案件的法定刑期,规定凡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只要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都可以适用,对犯罪主体不作另外的限制性规定。第二,犯罪嫌疑人条件。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在暂缓起诉考验期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积极赔偿被害人、赔礼道歉、不得再犯新罪等。第三,听取被害人意见。一般来说,暂缓起诉要在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适用。但是,如果确实符合暂缓起诉条件,但被害人不同意的,检察机关仍然可以适用。第四,对暂缓起诉的监督。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保证国家公诉的公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上级检察机关、被害人有权进行监督。第五,暂缓起诉的法律效力。暂缓起诉考验期满,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考验期间的有关规定和犯新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起诉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无罪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考验期间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其给予警告处分或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犯新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其提起诉讼。


  

  (三)审判阶段的非犯罪化


  

  审判阶段作为刑事诉讼最后和最重要的阶段,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并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并非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理念的法治社会,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特定被告人作非罪化处理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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