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和解不起诉实现非犯罪化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加害人从轻处罚的一种处理方式{9}。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除了在酌定起诉决定权上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外,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和解不起诉的方式实现非犯罪化。所谓和解不起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0}。这是刑事和解在起诉阶段的运用。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主要适用当事人双方在侦查阶段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但在起诉阶段双方有和解意愿的情形。刑事和解作为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4}3,它对修复当事人之间及其和社会之间的正常社会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的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11}首先,恢复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其次,恢复正义理论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恢复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因此,对于轻微犯罪,如果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做出了合理的赔偿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真诚悔罪,同时被害人也同意放弃对嫌疑人的有罪追诉,检察机关在对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后,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通过控辩协商实现非犯罪化
对于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道:“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2},为了避免辩诉交易在我国引起公民的误解和抵触,我国有学者把它称之为“控辩协商制度”{1}。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如今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南非等英美法系国家流行,而且在意大利、德国和波兰等历史上曾采用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也成了其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4}。辩诉交易除了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等直接意义之外,笔者认为,它还保证了正义的实现。有学者认为,“正义无价,如何上市?”{15}在笔者看来,正义包括各种不同的种类和层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其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完全正义和有限正义、整体正义和个别正义、理想正义和现实正义等。一般来说,实质正义、完全正义、整体正义、理想正义是人类首要的追求目标,但因为其层次较高,实现的难度较大{6}468-469,而且,“正义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6}正义内涵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人类对正义的认识和追求是有限和相对的,为此,龙宗智教授提出了“有限正义”与“正义有价”的诉讼观念,他认为正义的实现是有限的,否则就不会有“破案率”、“犯罪黑数”这样的概念。无价的、至上性的正义,只是存在于观念形态之中,而尘世中即现实形态的正义,则是有价的{12}153。鉴于我国目前犯罪高涨的客观现实,为有效地追诉犯罪嫌疑人,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可以考虑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这是对正义权衡后作出的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当然,对辩诉交易的具体运作要进行合理的规范,以保证有限正义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