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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犯罪化的司法路径

  

  一、非犯罪化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这一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我国学者张明楷认为,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2}。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非犯罪化是针对现行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刑事实体法的修正,将其删除,使其从刑事制裁体系中除籍,而不再是刑事实体法所要加以处罚的犯罪行为;或者是仍旧保留为犯罪行为,但舍弃刑罚的执行或为附条件的判决,从而使行为人不受到刑罚的制裁;或是增设追诉要件,或者在刑事程序法上规定不予追诉等。”{1}127欧洲委员会出台的《非犯罪化报告》认为,非犯罪化可以通过立法活动进行,也可以经由司法机关解释立法的途径来实现,因此,非犯罪化可以被区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dejuredecriminal-isation)”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defactodecrimi-nalisation)”“法律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罚制度拥有的作为对特定行为的正式反应的制裁范围收缩的过程”,亦即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特定行为从刑法干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立法过程;“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尽管刑罚制度的正式能力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刑事司法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特定行为(逐渐)减少其反应活动的现象”{3}。


  

  非犯罪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外学者多从广义来理解。笔者认为,对非犯罪化应作一种相对广义的理解。一方面,立法上程序的非犯罪化当然属于非犯罪化;另一方面,基于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以及法律的安定性,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需要漫长的过程,因此,司法程序上的非犯罪化必然成为司法实践中非犯罪化的主要路径。从世界各国非犯罪化的实践来看,司法程序上的非犯罪化往往构成非犯罪化的主要方式,这也是非犯罪化思想得到世界各国推崇的重要原因。据此,可以将非犯罪化界定为:非犯罪化是指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把某种犯罪行为从刑法中删除,或者虽然立法机关对某种行为仍然规定为犯罪,但事实上对该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从而减少刑法对该类行为的正式反应。


  

  二、我国非犯罪化的司法路径


  

  (一)侦查阶段的非犯罪化


  

  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所持的态度,过滤一部分轻微的刑事案件,避免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这种过滤处理方式有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这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有利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和修复,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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