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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足的惩罚

  
  二、以何种方式的救济:受教育权的困境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被各国普遍承认。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司法判案是不可以以《宪法》作为法律依据,所以以何种方式救济教育权也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目前,学者所主张的教育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种:

  
  1、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往往针对的是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受教育权所使用的。主要有三种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当一方受教育权被侵犯而寻求行政救济时,往往被侵犯者被视为相对弱势,胜诉的希望很渺茫。在罗彩霞案中,针对《批复》的废除,有学者也提出建议说罗彩霞可以对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等几个行政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理性分析之后,我个人认为行政诉讼并不能最大化的保障罗彩霞的受教育权。时间是不可以逆转的,5年前罗彩霞本不用复读便可以继续读大学的,尽管各个行政单位承认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假设诉讼之后撤销其原来的行为,可这无以弥补罗彩霞5年权利的被侵犯。可以说罗彩霞至少是幸运的,因为她终因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可更多的罗彩霞们也许因为权利的被侵犯而改变了命运。

  
  2、民事救济

  
  在我国对于受教育权作为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无太大争议,而作为受教育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却有着不同的观点。[7]暂且不讨论学理上的争辩。目前,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所以难免在民事上寻求救济而得不到结果。有些学者主张,受教育权可以一般人格权受到民事上的救济,而从实践意义上说,这无疑是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可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也有学者主张,受教育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而纳入民事权利的范围,就像隐私权的司法救济一样。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紧急问题,在没有太多时间等待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救命稻草,面临齐玉苓案,最高院的《批复》充当了这个角色,而于2008年《批复》的废除,导致罗彩霞受教育权的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受教育权的被侵犯往往会改变一个人一生的命运,时间不可以被弥补,而事以至此,民事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相信可以对被侵犯者至少有个安慰,而这个前提必须是受教育权能够得到民事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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