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跛足的惩罚

跛足的惩罚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引发的思考

王莹


【全文】
  
  一、罗彩霞案与迟来的正义

  
  2009年5月5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题为《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报道,使得“罗彩霞案”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新闻事件,无疑本案也将这个曾经的湖南邵东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利用所掌握的权利和金钱导演的这出他认为非常完美的克隆伎俩暴晒在阳光之下。2004年湖南邵东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班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当年是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他通过班主任了解到罗彩霞的考试信息,后私自雕刻了一枚“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并伪造了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等证件,其妻拿着罗彩霞的专科通知书冒领罗彩霞的档案并加之复印,王峥嵘又通过贵州师范大学里的关系人冒领了罗彩霞的录取通知书,并于该大学2004级新生入学已经半个多月后被录取。[1]面对高考这样极其严格的选拔机制,王峥嵘竟像手里握着通天令牌一样,畅通无阻,不禁让人发出如此感叹:“严厉设计的制度为什么在权力面前如此脆弱?” [2]

  
  距“齐玉苓案”不过几年,本案同“齐玉苓案”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齐玉苓案”引发了学者们关于“宪法权利司法化”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出台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但《批复》于2008年底被废止。而今,面对作为弱者地位的罗彩霞,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她的权利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5年之后戏剧般的景象出现了,冒名顶替者也终究难逃法律之网,诚如贺拉斯所说,“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3]10月26日王峥嵘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佳俊的毕业证以及教师证等被注销。

  
  然而罗彩霞因姓名权、受教育权提起的民事诉讼至今没有结果。姓名权的被侵犯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争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王佳俊冒用罗彩霞的姓名接受高等教育,并且以“罗彩霞”的姓名办理了毕业证、教师证和银行卡等,并且持续使用了5年之久。随着《批复》的废止,罗彩霞通过受教育权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却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梁启超言:“亡而存之、废而举之、愚而智之、弱而强之、条理万千、皆归于学校。”[4]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然而写在纸面上的权利如果不能被有效实现就如同“空头支票”,著名法律学者辛格也一直倡导“可操作的权利”(Perative Rights)[5]。因而受教育权的有效救济将是核心的问题,本文将以罗彩霞案为切入点探讨如何救济其被侵害的权利及其背后可能的社会原因。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着这事件背后的原因,正如卢梭所言:“这一祸患的产生,首先起因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6]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