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服务理念下的程序裁量及其规制

  

  需要注意的是,“程序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考虑有关程序规范的目的、有关实体法的特点和个案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针对特定程序形式的请求权。”[24]也就是说,本案中行政相对人缔结行政契约的权力(第二性)和履行契约义务后要求公安机关兑现抽奖的权利,均以公安机关行使决定采取抽奖形式的权力(第一性)为前提。在公安机关未将程序裁量下自主选择程序形式和种类的特权固定化为抽奖方式之前,行政相对人无“权利”要求以抽奖方式办理暂住证登记,自然也就不具有上述权力(第二性)和权利。


  

  与此相应,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拥有决定办理暂住证登记的权力(第一性)、决定采取抽奖形式的权力(第一性)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契约义务的权利。前二项积极法律地位若受到行政相对人的阻碍,公安机关可通过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获得救济。问题在于,若公安机关在行政契约中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该如何寻求救济?对此,有学者认为,选择行政契约“即同时宣示着其专以契约方式来解决彼此间之法律问题,亦‘默示’放弃以处分单方之法律形式来发生、变更或消灭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25] ,所以在出现行政相对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不能自行救济,而应诉诸法院。与该理论相配套,德国与台湾地区专为行政契约提供了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除非行政契约中已有相应约定)。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为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留出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若移植德国与台湾地区的做法,不仅需要学理上进一步探讨,也将面临规范上的修改与制度方面的调整。


  

  五、简短的结束语


  

  通过温州市瓯海区梧田派出所以万元抽奖形式办理暂住证登记的个案,借助程序裁量的线索,我们发现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中,行政已不再扮演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预设的纯粹执行角色。相反,她需要更多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以一切可能调动的积极力量,包括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更好地实现行政任务。


  

  “行政法之发展决定于现代之行政状况及其需求。”[26]既然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已经偏离了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预设的前提,那么,传统行政法学确立的“通过确保行政机关遵守公平公正的决定程序、在立法机关授权的法律界限内活动和尊重私人权利,以捍卫法治,维护自由”[27]的核心价值,以及与此相应的不可逾越的法律保留原则、以行政行为为原点的行政法制度设计,都亟待反思与调整。规范之外的程序裁量,因其赋予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的广泛形成权限,成为服务理念下行政形塑社会的重要甬道,却动摇了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地位,也突显了行政行为形式作为规范分析工具的不足。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遭遇了难以突破的瓶颈。“在这里,行政法学的终点意味着学科的基本变量和框架已被限定,学者提出的新问题不能依据这些变量或在这个框架下获得解释。”[28]我们需要转变观察问题的视角:行政不再是割裂的、非此即彼的单一行政行为的写照,相反,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中的各种已定型化行政行为、未定型化行政行为,正在以互补的姿态协同实现行政任务。对这类新型行政活动的分析,除了遵守法律已有的界限外,也应关照行政目的的引导作用,并将多个行政行为构成的整个行政过程视为一幅动态的行政法律关系图式,在互动、多元的关系中探讨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复合法律地位。相应地,我们的行政法制度,也需要重新解释甚至修改。这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作,行政法学者,任重而道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