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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念下的程序裁量及其规制

  

  然而,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展开,仅凭借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律概念构成的二维法律空间,恐难承载现代行政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祉的不同行政角色。就此问题,笔者曾建议借鉴霍菲尔德(W. N. Hohfeld)的分析法学视角,借助权利与义务、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资能等组成的“相依方”(correlatives)图表,展开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21]其中,尤其要注意霍菲尔德有关“权力是对他人特定法律关系的肯定性的控制力”[22]的界定。在他看来,权力是价值无涉的法律概念,它仅表明意志控制占主导地位的个人,在实现他人法律关系特定变化方面的资能。只要某人具备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的事实改变他人既存法律关系的能力,都可以称其拥有法律上的权力,包括由权威统治产生的第一性权力和由利益状态、信息或科技优势等情况产生的第二性权力。当我们在行政法领域使用行政权这一术语时,除了第一性权力应有的规范意涵外,更融合了其他“权利”现象:若立法机关授予的行政权属于羁束权时,行政权一词实际上是权力与义务的复合形式;若立法机关授予的行政权属于裁量权时,行政权一词则是权力与特权的复合体。另一方面,在信息优势倒置、行政成本减负、管理效率提升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亦需要借助行政相对人的知识、经验、技术等资源共同实现行政任务。由此,行政相对人也可能具备对行政法律关系的肯定性控制力,即所谓的第二性权力。


  

  在重新检讨“权利”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审视梧田派出所一案展现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5条的规定,只要申领的公民持有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暂住证登记。因此,登记行为本身属于羁束的单方行政行为。相应地,梧田派出所与申领暂住证的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为权力(第一性)——责任、义务——权利。另外,抽奖的活动形式系程序裁量运作的结果,该行为虽未形成书面的决定,但我们在上文的分析显示,梧田派出所与申领暂住证的公民之间已经构成行政契约关系。因此,抽奖活动属于裁量下的双方行政行为。梧田派出所在程序裁量下原本拥有的特权即选择程序的形式和种类的自由,因“告示和上街广播”的要约为行政相对人创设了决定是否形成行政契约法律关系的第二性权力,已转化为责任与义务的复合体。由此,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权力(第一性)——责任、义务——权利、责任——权力(第二性)、权利——义务。


  

       权力(第一性)——责任


  
    暂住证登记

  
    羁束的单方行政行为

  
          义务——权利

  
 立法授权

  
      

  
       权力(第一性)——责任

  
    抽奖活动   义务——权利

  
    裁量的双方行政行为  责任——权力(第二性)    

  
       权利——义务

  

  在这样一幅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图 式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法律地位分别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登记的权利、缔结行政契约的权力(第二性)以及在履行契约义务后要求公安机关兑现抽奖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无论哪一项不能得以实现,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寻求救济。“为保护特定的利益,法律可以设定前后相连的一组权利,前面的权利因违法行为的发生受到侵害后,可以产生后面的权利以获得救济,即原权利和次权利。” [23] 当然,在行政相对人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情况下,上述“权利”的救济最终要依赖司法的力量。只是,若期待上述“权利”在同一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还需打破现行《行政诉讼法》建构的以单一行政行为类型为案由的立案审查体制,改采依诉的种类为标准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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