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在填补水务法律空白方面,如在节约用水方面,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在排污权交易方面,出台《排污权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尝试制定“流域管理法”和重要江河的单条河流管理法规。同时,流域各省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应有流域机构参加审议,就流域管理的角度提出协调发展的意见;参考国外经验,制定我国的《公用事业法》,等等。
总之,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程度的迅速提高,我国城市水务行业正处于市场化的改革发展阶段,水务市场不可避免要面临着国营、民营以及外资等成分的激烈竞争,为此,加强城市水务的立法工作,健全城市水务法规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是提高整个城市的水务运营效率,增进服务,进而实现水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作者简介】
谭柏平,法学博士,湖南省耒阳市人,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法学学科部教师。
【注释】 深圳市水务局、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现代化规划纲要》,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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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央编委办:城市供排水业务仍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文,载广东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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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国全面推行水务局模式”一文,载慧聪网,2004-01-28,来源:大公网。
参见“水价上涨的资本诱惑”一文,载《中国科技财富》,转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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