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务消费者一般会对水质等因素给予更高的估量。在我国的城市水质监管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手段就是通过标准制定(standard-setting)来确立控制城市水质的质量标准体系。标准制定已经成为现代行政国家下监管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而对于从事水务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说,水质标准并不一定是越严越好,因为所规定的水质标准水平,不仅要取决于当时的技术水平,还取决于企业为达到该标准所愿意支付的执行成本,过高的水质标准,将使得特许企业为了符合标准所支付的增量成本不断攀升,从而阻碍了企业实施标准的激励和标准的实施效果。[14]
(六)对公众参与机制法律保障的要求
在城市水务市场化之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在从事水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它们事实上在履行着公务职能,因此应该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要求。而市场化之后,具有市场上自然垄断地位的水务运营企业,相当于是在以民间团体的角色来履行公共职能,为了防止其垄断权力的滥用,因此在水务特许经营过程中,也依然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保证公众能够对城市水务特许经营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五、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完善建议
如上所言,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中虽然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毋庸置疑,这个体系还很不完善,许多立、改、废工作亟待进行,其中以下几点尤为突出:
一是在城市水务的监管体制方面。建议成立独立性的水务监管机构,并在法律上予以正名。法律上需要明确、细分和加强与城市水务相关的各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界定其在水务市场化中的责、权、利关系;鉴于水务行业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可以成立由政府监管部门任命的、由专家组成的行业性的独立执行机构,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辅助;建立行业管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通过立法为水务市场监管的建立提供系统的法律保障。
二是在水务市场准入方面,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和支撑体系。特许经营是市场监管中对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应建立并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并配套出台规范性条例文本,标准化合同文本,配套实施细则;健全水务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服务规范,使其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标尺。
三是在现行法律的配套法规修订完善上,如修订与我国2002年《
水法》、2008年《
水污染防治法》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以利《
水法》与《
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其他如修订《
环境保护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