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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建立及完善

  
  目前,我国水价主要由水资源费、水利工程费及污水处理费组成。今后可能的水价改革方案将包括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价格、调整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而这“三费”的调整,将成为水价改革的前奏,并带动城市水价全面上涨。
  
  水价上涨已经成为共识,现在可以争论的只是涨幅和涨价的制度化问题。由于城市水务属于公用事业,牵涉面非常广泛,所以在涨价之前,应该考虑周全,防止对市民生活产生过大冲击。在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层面,业内认为,“阶梯式水价”最具可行性。所谓“阶梯式水价”是指每户每月将有一个基本用水量,在这个范围内,按普通水价计算;而用水量超过这个额度,水价将上浮,超得越多,水价越高。但目前实行阶梯式水价还有实际困难。如推行阶梯式水价所需的水表改装费,并非所有用户都能顺利承担。另外,对水量基数如何制定也有争议。[13]
  
  (四)更加重视污水处理与节约用水工作
  
  我国日益重视污水处理及回用,并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2002年8月修订通过的《水法》把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强调提高用水效率。针对城市水资源紧缺和水污染严重的现象,《水法》修正案还专门提出:“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中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效率。”
  
  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辟专节对城镇水污染防治作了专门规定,第44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强化城镇污染防治,是《水污染防治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的。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全国城镇污水防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对城镇水污染的状况和后果有着直接的感受。有关防治城镇水污染的规定,必将大大推动城镇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五)政府对城市水务的依法监管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城市水务建设、管理与服务的主角。市场化以后政府职能由行政管理转为市场监管,政府的城市管理和行业管理正经历一次大的转变。城市水务业作为一项公用事业,无论市场化如何推进,它仍然要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水资源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特性以及水务企业天然的垄断地位,决定了水务市场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市场经济,必然受到政府监管。目前我国政府对城市水务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价格监管、质量监管、对普遍服务义务和公众参与与知情权保障的要求等几个方面,监管的重点是水价与水质。
  
  水价监管属于经济性监管。虽然民间资本投资水务行业,其很大程度上是在希冀通过挖掘水价的上涨空间来获利。但是作为一种相对缺少商品供求弹性的公共产品,水价应该做到公平合理,且以公众所承受的范围为限。在我国目前城市水价的形成机制只是主要考虑了净水成本补偿,对供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成本补偿不足,也没有建立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的水价形成机制。因此应尽快建立节水型水价机制,建立由供水成本、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组成的城市水费体系,并将同时改革现行水价计费方式,逐步实行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加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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