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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建立及完善

  
  上述立法活动标志着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但是还很不完善。
  
  四、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
  
  为完善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今后的水务立法应该追踪世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以及水务管理的发展趋势,关注水务立法的以下重点领域:
  
  (一)把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纳入法制轨道
  
  在过去中国水资源分割管理的体制下,水源地不管供水,供水的不管排水,排水的不管治污,治污的不管回用,这种状况加剧了城市用水紧张局面和生态系统恶化。中国目前已有1206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推行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水务局模式,这种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全新模式已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0%,占663个建制市总数的31%。这些新机构的职能绝大部分是水利部门的原有职能再加上供水、节水和排水的行业管理职能,部分地区还包括了污水处理的管理职能。对涉水事务进行统筹考虑,强化水务统一管理,是解决城市日趋严重的水问题的有效途径。今后必须推行建立集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一体化管理的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管理模式,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在法律上解决水资源管理中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缓解水源和地下水超采,使城市水生态系统得到逐步恢复。[12]
  
  (二)立法保护并不断提高生活饮用水质量
  
  我国建设部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年),该《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以及美、英、法、德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既体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同时也结合国情,充分考虑供水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新《标准》与现行的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85年颁布)相比,对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进一步促使我国城市供水水质普遍提高,早日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除环保部门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外,供水行业要积极采取先进有效的处理工艺。同时,科研部门将继续研究、开发适用的处理工艺。我国随着对水质要求的提高,水质深度处理今后将会在较多的经济条件好和原水水质差的城市出现。今后选定深度处理工艺时,将通过具体试验,向着越来越科学的方向发展。水厂在重视有机物污染的同时,结合自来水直饮,为降低微生物的风险,将吸取国外近些年因微生物发生的水质事故的教训,对微生物的危害更加重视,和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为满足用户对水质越来越高的要求,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将进行全面改造。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三是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四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对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依法规范城市水价上涨行为及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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