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来看,城市水务的取水、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业务已经被充分整合,现代水务企业已经渗透到水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城市水务实行水的蓄、引、供、用、排、防等统一管理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城市水务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二、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组成
(一)
水法体系概述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8]法律体系通常是由若干部门法律体系所共同组成,这是第一层。部门法律体系是指各具体的法律部门在其各自范围内的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构成的法律系统,它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或称子系统,这是第二层。
水法体系则还在部门法律体系之下,它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第三层,是属某一部门法律体系中的分支体系即支系统。[9]
水法体系,又称水资源法规体系、水法律体系或水法规体系,是指由许多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体系。例如,法国的
水法体系由近50种法典、法律、条例、政令组成。
国际社会对
水法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视。1975年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召开了“世界
水法体系国际会议”,目的是用统一的形式记述各国作为水资源管理手段而制定的各种
水法体系,探讨
水法的功能并按现代状况研究建立合理的
水法体系。1976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由国际
水法协会召开了“
关于水法和水行政第二次国际会议”,对
水法体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77年在阿根廷的马德普拉塔召开了第三次
关于水法体系的研究讨论会。
从世界范围看,
水法体系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习惯法
水法体系,它起源于宗教,主张水由一个共同体管理,遵守
水法的公共性和严格的分配原则;二是传统法
水法体系,它以近代私有制为基础,主张在国家的监督下,水资源为私人专用;三是现代
水法体系,主张在国家控制下的水资源管理,实施以公共利益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相结合的水资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