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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三、商业银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修订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维护银行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只有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银行要对所适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及时进行梳理与修订,尤其要对个贷业务中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梳理与修订,明确约定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明确约定公告催收、信件催收、数据电文催收、账户扣收等同具当面催收的法律效力,以维护银行所享有的合法时效利益。对已签订的合同文本,也可与借款人等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分期还款、公告催收、信件催收等内容。

  
  (二)选择适当催收方式,确保银行催收合法有效

  
  尽管《诉讼时效规定》对催收实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但在适用上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或设定了一些条件。因此,在具体适用时要特别注意这些限制或条件,要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以免催收被认定为无效。如公告催收,其适用对象必须是下落不明当事人。在具体的适用和选择上,要针对不同情形,选择不同的催收方式,确保催收事项的合法有效,确保催收成本的最小化。

  
  (三)注意时效抗辩行使,依法确保银行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这就要求银行在起诉时,必须将事关诉讼时效中断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于法院,以免因操作不当而给对方当事人提供时效抗辩的机会。同时,我们还要密切关注对方当事人对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并依法予以反驳,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要及时纠正法院释明诉讼时效问题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四)及时主张保证责任,确保连带保证债权有效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对连带债权(务)中一人催收的,对其他人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但《诉讼时效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连带保证债权(务)。同时,考虑到连带保证债权(务)的从属性,要依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要求其对被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确保连带保证债权(务)合法有效,避免时效上的风险。

  
  (五)梳理尚未终审案件,积极主张银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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