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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5、统一了起诉等诉讼时效中断的开始时间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规定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予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

  
  6、权利人可部分主张权利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该规定可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有利节约当事人权利主张成本,特别是诉讼成本。但应注意:必须基于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

  
  7、连带债权(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对连带债权(务)人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规定首次明确了连带债权(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有利于统一认识,减少适用上的争议,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不过,需要注意,由于连带保证的从属性,有关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应适用于该条规定。

  
  8、代位权诉讼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亦即债权人可通过起诉债务人之债务人,使其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六)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该规定明确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另外,《诉讼时效规定》还对本司法解释的适用作出了规定,即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司法解释;对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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