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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3)确认了金融机构账户扣收的法律效力

  
  在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催收实务中,金融机构往往利用自身便利,从债务人在其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债务人所欠其债务本息。此种催收方式是否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有不同的认识。《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款第3确认了此种催收方式的法律效力。但应注意:账户扣收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或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

  
  (4)限制性的确认了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

  
  实务中,当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无法查找的,债权人不得已选择在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催收。这在实务中被称为公告催收。由于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司法实务的认识也不一致。《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虽确认了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但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公告催收必须针对下落不明当事人,且必须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催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确了与起诉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

  
  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与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细化了“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

  
  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当事人可通过有关机关或单位保护其请求权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或通过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报案或控制来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使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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