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了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得当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并可主张相关权利该规定对返还不得利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统一司法实务中的认识。如银行在为客户办理1000元续存业务时,误输入10000元,致使客户存折中多存入了9000元。这9000元既为不当得利,客户应向银行返还。而就银行业务流程而言,一般在当日营业终了时会发现这9000元差额部分。因此,从营业当日起计算银行请求客户返还9000元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细化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
《
民法通则》第
1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但对有关“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司法实务对此也认识不一。《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1)明确当事人如何向对方当事人当面催收
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并由借款人、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本条第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该条款就当事人如何向对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催收,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由亲属签收的,在适用上应注意:①必须是同住的亲属,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的亲属;②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亲属;③被催收对象仍是对方当事人(债务人)本人,不得为代签的亲属。
(2)确认了信件或数据电文的催收方式
现有法律法规对以信件或数据电文进行催收,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规定》总结民事实务,对实践中以信件或数据电文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的方式,作了确认。第10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应注意收集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