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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

  

  例如可以运用归纳的方法,通过对药品审评中专家咨询机制实际运作的描摹,来对专家咨询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对咨询专家的遴选、专家咨询的程序、咨询专家的利益冲突等一般性问题给出学术见解;[13]还可以利用演绎的方法,通过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个案的讨论,丰富行政法总论中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证据等问题的理解。


  

  (三)部门行政法研究与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


  

  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建构过程中,外国法的学说和制度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重要的智识资源,从而形成了以大陆法传统为骨架、注入英美法因素的一个混合体。[14]而在这样一个继受外国法的学说和制度的过程中,会有某些失真、变形乃至中国学者的再创造,这使得行政法总论中仍存在诸多缺憾。不无疑问的是,现有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否都是中国所确实“存在”的实有内容,还是外国法制的移译。


  

  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和该国历史传承、社会结构、官僚文化、民众心理都有密切的关联。为此对新兴的、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的领域,进行纵向的深入研究。例如通过对十年来中国药品规制体制变迁的观察,通过对相应年鉴、公报、文件、媒体资讯、药界人士见解的整理,即可体会到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协会、专家、公众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体察药品规制中的不同利益分布;[15]通过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违法药品广告制度实际运作的研究,就可更好地理解公告制度在行政法学理体系上的定位及在实践中遭遇的问题。[16]简言之,部门行政法通过动态的行政法研究,不仅研究“书本中的法”,还研究“运行中的法”,通过从非法律界人士的思想和运作中汲取营养,来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从而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进程。


  

  三、部门行政法对行政法总论的可能贡献


  

  部门行政法使得行政法总论的研究有了具体的附着物,无论是深入到哪个具体部门行政法领域之中,并对其进行翔实、具体、充分的研究,都可从中体察到对行政法总论实实在在的贡献,


  

  (一)由部门行政法出发审视行政法上的利益分布


  

  法律保障利益,对利益加以衡量,并通过程序设置来衡量不同的利益。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日趋多元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开始形成,不同主体的利益也变得非常纷杂和繁复,如《墨子·尚同上》中所云“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17]对于负有行政规制任务的行政法学而言,要认定在特定行政领域中,存在哪些实际利益,其利益结构以及典型的运作规则,继而对不同的利益加以衡量,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法的决策。[18]


  

  在药品行政领域,法律也通过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注,来设计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条即规定立法目的包括“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而“药者毒也”,或者说“药物如刀之两面”,药品存在着不可避免和不可预期的危险,加之用药公众和药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药品生产经营者拥有着更多的药品质量信息,为此出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药品规制,为此,《药品管理法》中也规定了新药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药品管理法》第1条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强调的是公众用药安全,从而设计严格的药品上市许可和上市后监管制度;但另一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人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因此出于药品可及性(availability)和可获得性(accessibility)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9]第45条中规定,对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申请,对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新药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于2009年1月5日颁布了专门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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