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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行政法解释

  

  部门行政法对行政法总论的贡献,并不仅仅限于以上的几点。例如中国的药品规制立法、政策、规则、标准和技术指南,日益受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的影响,这构成了行政法全球化的生动缩影;又如在域外典型国家和地区药品法律法规中,多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受益原则和效率原则,规定向被规制方收取与服务或管理成本相当的费用,并将其作为规制机构的重要经费来源,为此应探讨规制收费和规制机构独立性的关系,规制收费与行政规制活动性质、行政规制机构定位、受益人受益及规制目标实现的关系;[34]而部分国家已建立的药物责任险及药害救济基金制度,更修正了我们传统上对法律责任的理解。[35]如是种种,不一而足。通过对药品行政法或其他某一部门行政法的深入研究,都可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


  

  相对行政法总论研究而言,部门行政法研究需要耗费更多智力、体力和心神,需要利用公共管理、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自然科学等方面背景知识,需要利用来源更为芜杂、数量更加繁多的资料,并辅之以实证调研,以弄清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制度沿革、利益分布、法律关系、法律框架,以期能深入理解特定的行政领域,并能对行政法予以动态的研究,并探讨在行政法制度和原理约束下,如何建构一个好政策,如何更好地实现行政任务。这或许也是迄今为止,我国高质量部门行政法研究成果仍不多见的原因。


  

  从看似艰辛的部门行政法研究中,也会收获到透过具体事物剖析本质、体察真知的快乐。需知“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入之愈深,其进愈难,而其见愈奇”,而部门行政法研究绝非为了猎奇,而是要力图直面和回应转型中国现实中的真问题。这种研究进路使得研究对象更具限定性,展开的论述更为绵密,研究结论每每会具有更为普遍的学术意义。


  

  在未来,中国的大多数行政法学者如都能形成自己的“独门暗器”,精通一个或相邻几个部门行政法领域,通过对个别具体行政领域中的案例、公共事件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将对转型时期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公共管理改革有所推动;同时,通过在部门行政法和行政法总论之间的流转往复,将推进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使得行政法原则、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活动形式、行政程序及责任机制能因时而动,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这将促使行政法学研究趋于本土化、专业化和精细化,从而给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带来实实在在的增量。


【作者简介】
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 所谓“公私法接轨的技术问题,指的是‘前置’于民法的行政管制规定,以及以民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管制规定,如何与民法衔接的问题。”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1条和73条。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载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
于立深:《行政规章的民事法源地位及问题》,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
http://0.book.baidu.com/zhongguotushu/m5/w36/h57/4e04b72d5a8d.1.html>(2010年1月21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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