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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行政法解释

  

  其次,行政法总论具有法解释学的功能。[10]例如,在药品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中,即需借助立法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去厘清《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药品”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厘清“药品”和“食品”、“保健食品”的界别;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下,理解药品规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借助行政法总论中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有助于廓清部门行政法领域中层级各异、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的具体意蕴。


  

  第三,行政法总论体现了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体现了对部门行政权的规范与控制。在我国,往往会因循国家部委的工作流程和一般制度,来架构相应的部门行政法体系和实体内容;在药品、核能、矿山等高度专业性领域,其艰涩的术语和庞杂的制度安排每每使得法律学人和公众望而却步,使得制度架构更加成为行政系统内的“炉内灶”;在设计部门行政法律规范时,会更注重如何更好地管理行政相对人,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此背景下,更凸显行政法总论的意义。行政法总论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源自宪法的制度、原则和原理,行政法总论作为沟通宪法和部门行政法的桥梁,所提供的秩序理念和架构,构成了对部门行政法的体系建构、政策选择、实体内容设计的约束。例如可以运用依法行政、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总论的原理,来审视药监部门推行的驻厂监管、电子监管码、飞行检查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行政法总论之下展开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意义


  

  尽管行政法总论对部门行政法具有思维和论证上的指引功能,但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并不能成为解决诸多部门行政法领域诸多问题的万灵丹。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总论亦凸现中其美中不足,亦使得部门行政法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一)部门行政法研究与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


  

  目前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过分偏重于行政法总论,偏重于行政法一般原理和制度,忽视部门行政法和具体的运作,这造成行政法学理体系有时候远离社会生活实际。[11]但实际生活中任何行政法制和公共政策的议题,行政管理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任何具体的事件或案件,必定是同某一行政领域相联系的。在中国,行政法学者们或对部门行政法关注不多,或对多个部门行政领域开展蜻蜓点水或游击式的研究,面对矿山安全、食品安全、公用事业改革、城市化、医疗改革等现实问题,行政法学者总体上处于失语的状态,学术研究的匮乏,也实实在在制约对部门行政法治的进程。部门行政法的深入研究,能起到由抽象行政法理论通向生动行政实践的“桥梁”作用,从而增强行政法的应用性、可操作性,从而推进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12]


  

  (二)部门行政法研究与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的建构


  

  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和发展行政法总论体系。行政法总论的优点在于其体系和逻辑之美,但传统以控制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总论,无法把握行政国家下食品、药品、环境、核能等新兴规制领域的内涵和特色。我们不仅可以在宪法基本权利、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的约束下,来建构行政法总论的学理体系;还可将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法总论的试金石,通过部门行政法的发展,来累积共同特征,从而反思行政法总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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