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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行政法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行政法解释


章剑生


【全文】
  

  行政法总论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占据了最为主要的地位,行政法总论是以总体的行政和法作为研究范围,旨在建构出行政所需要遵循的法治国原理的具体内涵,其任务并不在于在第一线解决所有课题,而是要提供一个秩序理念和架构,为所有行政活动提供概略性的指引。[1]在中国已有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中,绝大多数仅包括行政法总论的内容;[2]在中国每年发表的诸多行政法学著述中,行政法总论的研究也占据了绝对支配地位。


  

  中国当代的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生长,基于民事权利保护对行政法的需求,基于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企业自主权的需求,使得我国形成了以命令-控制型权力为主要规范对象,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权利为中心的行政法。[3]但随着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在秩序行政法框架下构建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显得多少不敷现实之需。因此行政法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研究方法的改革,[4]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不失为其中一条重要的途径。


  

  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贴近现实,寻找出问题的因应之道,同时还有利于从具体领域中累积学术素材、学术论点、学术进步,来印证、反思与发展行政法总论。近年来我国中青年行政法学者在警察、都市、教育、社会保障、食品、能源等部门行政法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也有多位学者就部门行政法研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5]在本文中,笔者将以近年来自己相对用力较多的药品行政法领域为例证,来论述行政法总论的体系性功能,探讨展开部门行政法研究的路径,探讨部门行政法对行政法总论改革的可能贡献,以期获得某些更具普遍意义的学术结论。


  

  一、行政法总论的体系性功能


  

  在德国,行政法学最初发轫于18世纪的国家学和行政学,又同警察学、警察法有密切的联系。[6]之后奥托·迈耶摒弃了以行政法各论为对象来撰写行政法教科书的风气,利用概念法学的进路,参考和援用民法上的概念术语,从纷繁复杂的行政现象中归纳出了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和概念群,并组合成一个逻辑一致、相对自治的行政法总论体系。[7]行政法学此后逐渐将视野限定在法律解释、法律的技术分析、法律体系和合法性上,建立起用以统合各种终极价值、法原理原则、基本法律命题、法律制度、法律概念,乃至一般法律秩序的判定标准。[8]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国也开始建构以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为核心,以司法审查为关切,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为主线的行政法总论体系,这样一个行政法总论体系尽管仍有缺憾,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但仍具有相当的学术和实践意义。这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行政法总论具有“储存器”功能,它有助于减轻行政管理实践与司法裁判实务上的负担。[9]例如在药品行政管理中,就会涉及对药品召回、药品违法广告公告、行业禁入等活动方式性质的讨论;在日常的药品监督管理中,会涉及到对处于连续状态的药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以欺诈手段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效力等问题。这些看似繁难的问题,看似新颖的现象,在求助于行政法总论体系定位之后,可以获得法治国家下的外形轮廓,并进而寻求对其加以规范和控制的途径。行政法总论有助于形成更为明澈、更切中事物本质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把握个别中的一般,它不为个别领域中的个别问题给出答案,却给出通向答案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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