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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中的人、事与史——读王健的《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

  
  三、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史:流动的思想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即西方式的法律教育,在中国的萌芽与初步发展,时间大致从1860年,持续到1949年,约90年。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或许90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处于“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的中国而言,却是翻天覆地的90年:当时的法律人经历了一种转变,虽然没有从男人转变成女人那么难(我指的是在当时,不是今天,在今天,科技已经可以成功实现变性手术,而且有了大量的实例),至少也陷入了严复所说的“牛马悖论[16]”,而且这种悖论都还没有结束,或许需要在中国已经实现一个真正的现代法治国家才能走出这一悖论!

  
  在进入之后,在走出之前的上述悖论中(在这里仅仅指1949年前的那段时间),法律人在与法律学院、法学院学制的交往过程中,即人与事的二元交往中,各种人,不仅仅是法律人,各种事不断博弈,前进或者妥协,在不知不觉中就产生了关于法学教育的一些思想,这绝不像前面的“事”,可以进行计划,可以是理性的产物,但是法学教育的思想却是自然而言的产物,是实践的产物。在王健博士的第五章《法学教育思想的兴起于演进》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一种流动的思想,具体分析如下[17]:

  
  首先,第一阶段的教育理念。教育作为社会人才生产与再生产的一种机制,就是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则培养法律人才。对于中国而言,现代社会的法律,即与商品经济有关的法律在当时并不需要,而是建立在自己与西人交往的过程中不断失败,遭遇挫折的时候,这时我们只感受到需要国际公法,而且不包括国际经济方面的法律,殊不知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方面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与商品经济有关的法律,西方国家到中国虽然有着强烈地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各种经济利益,但是在客观上也是在运用这些法律与中国交往。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国家整体,而不是一个经济上的主体与西方交往。因此,20世纪以前的中国新式法律的教育在理念上几乎就是培养外交法律人才,要不然伍廷芳就不可能得到李鸿章那么热情的赞扬。在这时,法律教育的其他方面不是不重要,谁不喜欢各方面优良素质都具备综合型人才,只是说把国际公法、培养外交法律人才放在了首要位置,这就是此时的法律教育理念。这种法学教育理念主要为那些主政的、当权者,比如说李鸿章、张之洞、盛怀轩等人所秉持。

  
  其次,第二阶段的法学教育理念,在这一阶段,蔡元培的观点值得关注。蔡元培先生对法学教育的性质做了一个基本分析。在蔡元培看来,法律属于直接运用的一种“术”[18];如果以现代的语境分析,他的观点可以表示为法律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而不是一种基础知识的教育。这一观点,有传统中国对待法律、法律教育态度的影响,其实也是对法律教育的一种基本观察,因为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法律教育就是培养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而不是培养法学家的;当然也是中国正规的法律教育刚刚起步,根据观察到的基本事实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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