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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中的人、事与史——读王健的《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

  
  在北洋大学、南洋公学、湖南时务学堂等新式高校成立之后,法律终于作为一门专业在大学正式落地了,北洋大学成为了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律教育的机构;这时的法学课程虽然还是以公法为主[11],但是正如王健博士所说,“……就是后来的法律系的雏形,已与同文馆中设立的‘万国公法’一课完全不同了[12]”。在晚清新政中,以伍廷芳为首的在西方留学归来的法律人,开始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展示了他们的作用,他们在变法中极力主张专设法律学堂,随着袁世凯在北京设立直隶法政学堂之后,全国各地的法政学堂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了,虽然正式的法学本科专业是京师大学堂在1910年左右才出现[13]。

  
  中国的近代法学教育自此在中国开花、结果。然而必须注意,法律学校的成立只是法学教育的第一步;当然对于中国而言,好像法律人才的他人培养成为了第一步,这在前面已述。对于一个新式的、刚刚移植到中国的法律教育而言,如何进行法律教育是更为重要的事情!这是王健博士在第四章论述的内容。在第四章中,在他的叙述中,大致可以这么概括,即:在法律仅仅作为外交急用时,法律仅仅作为一门课程,即国际公法作为京师同文馆的学生学习的一门课程,是无所谓学制的。在中国新式学堂深入发展时,对法律的需求已经超越前述的外交领域时,就进入到了一个广泛的、系统的法律教育阶段。在这时,在一个法律学校,对老师的要求,对学生的要求,必须学习哪些课程,等等,都成为了学制的重要内容。

  
  具体说来:在大清帝国时,法律教育在整个教育体制下,属于高等教育,而且由国家垄断法律教育,私人不得传授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若干课程;但是,这种学制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14]。

  
  不过,在笔者看来,没有贯彻到底就只有法律教育由谁主办,其他属于细节之事,因为在这时,由于外国人的参与、以及大清帝国本身的没落,它无法形成法学教育的垄断,外国教会主导的法学教育、私立法律学校与公立法律学校三足鼎立。不过,大清帝国很快就灭亡了,这种趋势还不明显。

  
  民国以兴,法学教育也是迅猛发展,表现为[15]:国家对法学教育的管理也日渐规范,无论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时的课程设置而言,还是对教师的设置(比如说,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与助教四级),抑或是对法律学校的层次设置(比如说专科、本科、独立学校,还是放在其他学校其中,或者公立或者私立等)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完善程度,使得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与教会学校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形成。他们相互竞争、学习,使得当时的法学教育大放异彩;当然在国民政府后来,一些私立法学高校还是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与管制,但并未破坏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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