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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中的人、事与史——读王健的《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对王健博士《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第二章的解析,可以总结如下:首先,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在王健博士的描绘下,至少暗示了这么一个情况:中国的法学教育的产生,首先是法律人的出现,而非法学教育在前或者说法学教育与法律人几乎同时产生。这些法律人仅包括西方国家为中国培养的,也包括西方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外国人(包括传教士、法学家)。他们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最早的师资,没有他们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不可能产生的。但是,这些法律人要在中国有法学教育实践,则必须得到中国当权者的支持与推进,否则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简单地说,在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萌芽在于两类人,即留学的法科学生与官员共同的促成。

  
  其次,在中国特殊的近代史中,也可以发现另外一种教育模式的出现(而这往往不被我们注意,至少在笔者阅读该书之前没有注意到的),即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例的外国人在中国创办法学教育对中国的积极影响。在笔者看来,根据该书的暗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影响,就在于:在最初,这些学校(比如说东吴大学法学院)主导者是外国人,其不仅仅少受中国政府的管制,更是在对教育的理念与对法律的认识比当时即使在西方接受法学教育的留学生更深刻与把握得准确;随后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最终交由中国人管理,但是留下了原来的运作机制。

  
  二、法学教育中的“事”

  
  在王健博士《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一书中,所言之“事”不仅仅局限于该书的第三章《法律学院》,在我看来,还应该将该书的第四章《近代法律教育机制的形成》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在该书中,“事”有两件,即法律学院、法律教育的学制。

  
  在所有事情中,能够对中国发生直接影响的就是法律学院(学校)的创办,它直接培养了在中国本土产生的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人才本土化打下了基础。然而,根据该书的叙述,对于法律学院(学校)的创办,是一个渐进,但是在我看来却是一个十分“自然”的发展过程:

  
  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京师同文馆创立,仅仅是为了培养一些外语人才,一个不经意的英语教习丁韪良在1869年开始讲授国家法[⑨]。根据王健博士的分析,没有看到在京师同文馆学习国际法学生在当时外交界崭露头角的,还是在伍廷芳等人出现之后,才真正让李鸿章等官员信服,才促成了中国其他地方学堂开设系统的公法的做法,比如说李鸿章在上海的广方言馆与张之洞在广东的广东水陆师学堂都开设了系统的公法课[⑩]。也就是说,在这时,中国的新式学堂出现了,新式教育出现了,系统的法学教育却还没有出现,仅仅出现了为了应急的公法课,或许可以看成中国法学教育的萌芽,与当时的法科学生到外国学习系统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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