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虽然在中华帝国,有些君主偶尔提起法律教育,但都只是“随口说说”而已,在整体上,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律教育都是无关紧要的。这就是中国在现代化之前法学教育的现状。王健博士,在第一章“中华法系下的中国古典法律教育下”的论述,大致就表达了这种观点,只是没有笔者这么直白罢了——如果不是作者原意,至少我们从该书的阅读中,也可以分析出上述观点。
这种教育模式是无法孕育西方式的法学教育的。要在中国的土地上成长出西方式的法学教育,一个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办法,就是移植。要移植西方式的法学教育,第一个前提是知道西方法律教育的运行机制,以及该制度可以达到一个最为低层次的目标。在当时,知道、理解并接受一个完全相异的法学教育方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到西方留洋的学生。在洋务运动时的中国,到西方学习,更多学习其科技、外语等实用学科,几乎不太可能学习法律;因此进入这个领域,在我看来,几乎是误打误撞。但是,无论怎样猜测,根据王健博士的考察,伍廷芳成为中国第一个系统接收西方法学教育的中国人[④],随后进入这一行业的学生就越来越多,必然产生中国需要西方式的法学教育的理念与观点,甚至实践。
但是,无论怎么说,当时进入西方留学的学生在当时中国都不属于当权者,他们的观点、理念要实现,必须走中国传统的路子,即得君行道,也就是需要当权者支持自己的政治主张[⑤],在这里表现为让当权者切实认识到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然后施行之。比如说,在当时,与英美的国家交往时,需要在外交上运用国际法,而伍廷芳等人在协助官员李鸿章处理外交事务时能够展现出切实的益处来,他们就主张创办法科,以培养法律人才。这就是第二种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对中国法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在王健博士的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李鸿章、盛怀轩等官员在筹办清末法律教育(大概有派遣留学生中要求学习法科的学生增加与自己主动促进创办中国自己的法学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⑥]。
还有一种方式,或许是我们容易忘记的,在该书中却可以找到,那就是外国人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无论是作为教师,还是作为创办者的角色都是重要的。因为中国本土在创办法学教育时,第一件需要的是师资,我们无法提供,也不可能提供,而在海外留学的学子太少,只能聘请他们到中国,担任中国法学教育的老师身份[⑦]。对于,外国人创办学校,比如说,东吴法学院——当然,毋庸置疑,他们往往是凭借在中国的特权,绕开了中国本土的制度设置[⑧];但是,在我看来,他们的确,另起炉灶——建立起相当于美国本土法学院的一个分校一样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且所遇到的压力相当的小,对中国的法学教育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