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综上,拆迁法修改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因循守旧甚至倒退,建议将新的拆迁法规命名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摒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之说法,因为21世纪的中国呼唤一部可以统一适用的拆迁法。
【作者简介】
王炳业,琴岛律师事务所。
【注释】①据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委员会2008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国城市化率现状调查报告》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在解放初期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化率较低,1949年城市化率只有17.43%,到1952年城市化率反而下降到了14.4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城市化率也由1978年的15.82%提高至2006年的32.53%。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进程和“城中村”改造更是呈加速发展的态势。
②《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第二、三款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但它不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现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或者无法可依,或者适用各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部门文件。不仅这些法规规章内容简单,而且其本身与我国的《
立法法》是矛盾的。《
立法法》第
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律)。同时,《
立法法》第
九条规定,对上述事项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青岛市和武汉市制定的地方规章,杭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既非狭义的法律,也非行政法规,与
立法法的规定是矛盾的。
③最牛钉子户事件 2007年三月,网上流传着一个《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英雄帖。帖中附图: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里的孤岛。事件由图片开始,媒体介入报道后引起公众关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3月23日下达限期强拆通知,让事件进入白热化并使该话题成为各大论坛最热门话题。在“猫眼看人”论坛,《关于“最牛钉子户”的最新报道》一帖,一夜之间引来近万回帖,不少网友通宵守候,等待事件的最新报道。事件最终和气收场,“史上最牛钉子户”得到400万元的补偿。此事也被上升到了
物权法、公民社会的胜利的高度。
④暴力抗法自焚事件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屋主人唐福珍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2009年11月29日晚11时许,医治无效死亡。金牛区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唐的多名亲友被拘留。该事件引发众多媒体和网友的热议,唐的自焚被称为悲惨的人道主义灾难。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关于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例并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均判决无效,如著名的北京宋庄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也有因案情特殊而作出例外判决的,如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王家麦岛村王某上诉曹某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房屋买卖事实发生在1993年,其后的法规无溯及力,且该村村民于1998年全部转为居民,曹某于2000年11月将户籍迁入该居委会,取得了买房资格,故判决买卖有效。见安力编著《青岛法院案例选*民事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P41-45。
⑦《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央产房上市需要原产权单位建立完备房屋档案并确认该套房屋没有超标情况,即需要做超标处理,具备上市资格才可以上市出售。
⑧由于我国宪法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分别作了规定,从而产生了全民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各有一套立法的局面。其中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方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集体所有制企业方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在私营企业方面有《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方面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虽然上述法规部分已经废止,但是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对经济主体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而进行立法是很笨拙的。如要达到企业立法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恐怕要用排列组合的办法来立法,即有多少种所有制形式,相应立多少个法。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这种立法形式也是不合理的。参见刘继峰《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主体的重新架构》《当代法学》 1997 年第2期 。
⑨《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第
一条第(一)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