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极端事件更多发生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近年来,拆迁过程中的极端事件频发,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愈演愈烈,新闻媒体也公开报道了几起典型事例。涉及立法层面,学者和媒体普遍对现行拆迁法与上位阶法律产生冲突提出质疑,被拆迁人也往往以此为由抗拒拆迁,但很少有人关注暴力拆迁的真正原因:也许不是拆迁法规的矛盾(固然,矛盾已经存在甚至十分突出),而更多是无法可依的行政强权的滥用。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的拆迁案件。被拆迁人是一外商投资企业,九十年代初投资城郊农村,后因城市区划调整,该村划归城市规划区,至08年拆迁时,其厂房办公楼及宿舍所占用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因拆迁单位过分压低补偿价格,导致矛盾产生。但经查询,如此大规模(三个村庄约四千亩土地)的动迁改造竟没有办理拆迁许可,没有任何机关颁发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人,甚至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拆迁单位,拆迁工作完全由区政府主导,各级行政部门和组织机构分解执行,只要结果(不择手段)无所谓程序,原因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尚无法律规定”②。因拆迁的前提就没有法律依据,更遑论依法拆迁或者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偏偏这家外商也是十分的坚忍,无论怎样折腾,就是不搬,最后闹得该国驻华大使馆出面调停。由于实在找不出有说服力并有效的法律依据,不得不以两国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更大的问题在于不可能有使馆协助和双边条约支持的普通百姓的拆迁权益又该如何主张呢?特别是,当一国自己的国民所能享有的法律利益尚不及给予国民待遇的非本国居民时,我们又该作何感受呢?另一个极端的例子譬如,由于商品房外销许可的存在,同一区域的房屋拆迁,仅因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不同而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迥异的状况。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依法经由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强制执行,才可能产生出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吴苹③;也正是由于无需动用法院而由政府直接组织强拆才有成都“暴力抗法自焚”的唐福珍④。
可见,现实的困境不仅是拆迁法与上位阶法之间的矛盾,而更多是拆迁法在部分拆迁领域的无所适用,无法可依。如果我们的拆迁法仍然拘泥于所谓“城市房屋”甚至进一步限缩为“国有土地上”,则该涉及更多人的拆迁必将缺乏法律指引和规束,其修改无疑是避重就轻、回避主要矛盾的做法,不能完成拆迁法修改的立法目的和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