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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修改不能避重就轻

拆迁法修改不能避重就轻


王炳业


【摘要】我国当前的生活和法律实践与拆迁条例制定之初相较已有很大的变化,由于拆迁已大量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拆迁法应扩大其适用范围。立法者应当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制定一部可以统一适用的拆迁法。
【关键词】拆迁;房屋;集体土地;市场经济
【全文】
  
  现行拆迁法规在当前法制框架体系内和法律实践生活中已矛盾凸显,在拆迁的前提基础、程序设置等方面几乎与其全部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也因此在实践生活中为学者和群众广为病诟。特别是在暴力拆迁等极端事件发生后,更加彰显了这一矛盾,并严重破坏了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基本方针,修改现行拆迁法的呼声日高。然而,根据学者和住建部的初稿意见,笔者以为:拆迁法的修改虽困难重重,但仍不应避重就轻,不应回避导致拆迁极端事件的真正原因,不应过分限制拆迁法所应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不应将位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法律关系排除在外。理由如下:

  
  一、当今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均要求扩大拆迁法的调整范围

  
  (一)我们现在所处的生活环境和法律环境与最初制定拆迁法规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

  
  中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拆迁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时我国仍处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提出商品经济,但城乡二元化区别十分显著,房屋拆迁基本只在城市才有可能发生,且拆迁的原因是《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拆迁的目的是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拆迁包括城市建设的实施单位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商业化的房地产开发尚不存在,因此,在规范拆迁行为时,将其限定为“城市房屋”是适宜的,是能够满足当时的拆迁需要的。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变迁,特别是自1993年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业从无到有,继而壮大发展,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之相应,许多城市的旧城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但因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以及作为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的雄起,城市的规模随之急速膨胀,越来越多的郊区农村在土地未被依法征收之前即划归为城市或者独立为新的城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征收分属不同部门,规划先行)①。现在的事实是:虽然原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工作也时有发生,但更多的拆迁却是对“城中村”或者刚刚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的搬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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