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举制度的发展促进对我国国体的新认识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9年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不同比例的规定,符合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情,符合国体的性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日益缩小,原来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的基础逐渐发生变化,使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有了必要基础。应该说,过去实行的城乡按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由有多种原因、多种因素决定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之后,农民和工人在一票一值上享有了平等的选举权,实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对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规定不能作为区别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法律依据。
从实际影响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农村代表增多了,农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客观上改变了人大代表的构成。人大代表的结构发生改变后,作为代议机关、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职权行使和职能发挥也会出现新的变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据统计,有关什么是“农民”的问题上,学术界提出的定义大概有30余种。作者认为,分析农民的
宪法地位,首先需要解释
宪法文本中的农民的涵义,并以
宪法文本的基本涵义和理念为基础,具体分析农民的基本权利地位以及其他社会地位问题。
韩大元著《宪法学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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