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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范分析及其影响

  

  (二)农民代表在全体代表中的比例问题


  

  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合计占约18。5%。[2]针对近年来基层代表人数减少的现象,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九项曾经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制度之后,工农代表占整个代表的比例可能会有所上升。但比例的调整与实际农民代表的人数之间的联系并不具有正比例关系,也不意味着农村人口所产生的代表就是农民。因为在选举制度中,代表性与代表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与他们行使这一权利、选出符合他们意愿的人大代表,二者是相互独立的问题。选举法修改后,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大幅增加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从过去的实践看,1995年修改选举法,农村和城市每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之前的8:1变更为4:1,农民的选举权利水平有所提高,但从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来看,农民代表的数量反而减少,不过五六十位,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农民代表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也仅约90位。


  

  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只对人大代表名额在不同省份以及省份内不同地区的分配有意义。而选举哪位人大代表来代表农民的利益,就已经超出了这一条款的规范内涵。所以,如果希望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合理性,除了“同票同值”条款外,还必须以合理的候选人制度作保证,通过制度改进使更多的基层农民代表能够进入权力机关。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农民代表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履职能力,开阔他们参政议政的视野。


  

  五、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选举制度发展的影响


  

  选举法修改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不但会对选举制度产生法律上的影响,而且会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一)选举制度更加体现平等性,落实公民的宪法平等权


  

  选举平等一般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每人的投票权相等,即“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即“同票同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无论是8:1、5:1还是4:1,都没有从本质上实现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选举权的平等。修改为1:1的比例是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体现,有助于在社会上普及选举平等意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极大地激发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转型,也有助于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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