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相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首先体现在社会对农民宪法地位的基本共识,也就是要要肯定作为公民的农民的地位,消除对农民的各种歧视政策。
在不同的生活领域,“农民”一词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重含义[1]。在普通社会公众的意识中,农民是以户籍的性质不同而被划分的一类身份标志,农民就是被登记为农村户口的人,不论是辛勤劳作的土地耕耘者,长年飘泊奔忙的农民工,还是腰缠万贯的农民企业家,无不因户籍之差异而被打上了特殊的标签。从国家与公民意义上看,宪法文本上的农民首先是公民,应当把有关农民的不同含义“还原为纯粹的职业概念”,而不要扩大解释为政治身份、社会身份和法律身份。
(二)“城乡”融合与户籍制度的改革
在通常的理解上,“城乡”惯常被认为是城市和乡村,即作为不同地域范围的指代。在法律文本中,这一理解也具有代表性,如《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但选举法中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中的“城乡”不单纯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概念,它主要是一个职业概念,指的是不同的户籍制度下的人,区分“城乡”的关键标准在于户籍。并非所有在城市居住的人都能够作为城市人口行使选举权,典型的例证是农民工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时,必须回到其户籍所在地。这表明,“‘农村’和‘城市’的区别并非地域标准而是职业标准”[2]。由于通常情况下城市居民是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是农业户口,通过户籍制度,就实现了城乡人口在地域和户籍上的统一性。户籍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它不仅是人的身份的区分,也是分配利益时的基本标准,这在身份和权利分配上是不平等的。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代之以人人平等的居民户口,这为实行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人口结构与城市化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1978年我国城市化率为17.9%,1980年为19.8%,而2000年为36.09%,2002年为39.1%,2007年已经达到43.7%。据预测,201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8%,2012年或2013年将超过50%的结构转换临界点,并在2015年达到53%左右。[3] 相应的,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差距正在缩小。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人口达到6.06亿人,占总人口的45.7%,城乡人口比例为46%: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几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发展趋势,到2015年,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甚至超过50%:50%,而到2020年,将很可能会有高达60%左右的人居住在城市里。过去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最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城乡人口比例的差距太大,当按不同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的基础发生变化之后,逐步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就有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