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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范分析及其影响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范分析及其影响


韩大元


【摘要】2010年选举法修改,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该规定实行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会出现调整,但比例的调整与实际农民代表的人数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关系。农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与他们行使这一权利、选出符合他们意愿的人大代表,二者是相互独立的问题,对此需要以合理的候选人制度作为基础。今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不但会对选举制度产生法律上的影响,而且会对社会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平等权;选举制度
【全文】
  

  选举法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的合法性、权威性、统一性与凝聚民心、形成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观的基本作用。选举制度是否成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以及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选举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方式。


  

  一、我国选举法的发展与修改背景


  

  我国的选举法经过近60年的发展,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选举法于1953年2月1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当年3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这部选举法的时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1954年宪法也还没有颁布。实际上,这部选举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也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提供组织准备。这部选举法第1条写道:“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可见,这部选举法的合法性基础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当时全国人大还没有建立和运作,这部选举法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在《共同纲领》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共同纲领》第1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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